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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3:21:47
  • 摘要

    一、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6类“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商业调查”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服务方式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一、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6类“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商业调查”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服务方式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故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图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不构成类商品/服务,被诉裁定关于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认定并无不当。

  •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第十一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 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一致,已构成类似商品。

  •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 商标的用途是分类的,商标用途一共分为45大类,申请注册商标时需要做好分类申请,如果注册成功的商标需要在其他未申请的分类上使用的话,需要重新申请注册一个新的商标。

  • 二、三快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在中国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且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纸”等商品与三快公司所主张的“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服务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能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会误导公众,致使三快公司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进而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

  • 去年1月,市检四分院提请市检察院抗诉。检察机关认为,“茵蔯酒”距今已有100多年历史,“药酒”与“茵蔯酒”在功能、用途、原料材料、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构成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应被宣告无效。

  • 2.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教学材料'>教学材料(仪器除外);书籍;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培训;教育”等服务,虽然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群组,但前述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与前述服务的目的、内容、对象等具有较大重合,属于密切关联的商品和服务。

  • 2)描述性使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 类似产品,第十一条“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 本案中,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缆;电线;电缆包皮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 东道公司主张争议商标属于对东道公司第3530231号“东道DONGDAO”商标的复制摹仿。认定商标享有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知名度,应当遵循按需认定原则,本案中,东道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虽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经过宣传使用享有一定知名度,但是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纽扣等商品与东道公司“东道DONGDAO”商标主张知名的包装设计等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并且“东道”本身具有固有含义,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致使东道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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