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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法院:诉争商标为“法大人”纯文字商标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3:19:40
  • 摘要

    丹阳法院近日受理了一批销售侵犯“青花瓷”商标白酒的案件。大部分侵权的白酒在酒外包装和酒瓶上,直接使用了“青花瓷”文字商标。尽管文字字体与“青花瓷”商标文字不尽相同,但是在呼叫和文义上,与“青花瓷”商标一致。法院认为,上述白酒的生产厂家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的文字,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侵害商标权的商品,而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亦是商标侵权行为。

  • 丹阳法院近日受理了一批销售侵犯“青花瓷”商标白酒的案件。大部分侵权的白酒在酒外包装和酒瓶上,直接使用了“青花瓷”文字商标。尽管文字字体与“青花瓷”商标文字不尽相同,但是在呼叫和文义上,与“青花瓷”商标一致。法院认为,上述白酒的生产厂家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的文字,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侵害商标权的商品,而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亦是商标侵权行为。

    丹阳法院:诉争商标为“法大人”纯文字商标图
  • 例如,在围绕“青花”及“青花窖藏”的使用是否构成对第1482564号“青花及图”的侵权的(2017)最高法民申4380号案件中,法院认定在争议商标商品上,被申请人同时使用了“青花”文字和“苏誉”商标,“青花”为了说明其盛装白酒的是青花瓷瓶而进行的标注,在白酒行业中,“青花”是对以青花瓷瓶盛装白酒以及白酒系列或款式名称的一种描述。尤其是被申请人在商品上同时标注了其依法享有的具有知名度“苏誉”商标等相关信息,主观上没有攀附三曹公司商品商誉的意图,因而认定符合商标的合理使用情况。

  • 混淆程度。被诉侵权产品系白酒,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法大人”,结合我国相关公众的认知,“法大”为我国高等学府中国政法大学的简称,二者已经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法大”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教育等多个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虽然法大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于中国政法大学就读,但是法大人公司与中国政法大学并无关联,却将“法大人”申请注册在“白酒”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诉争商标已经构成2013'>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 本案中,结合中国政法大学提交的学校信息资料、招生简章、网络宣传资料等证据,可以证明“法大”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作为中国政法大学的简称并大量使用,二者已经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且在高等教育等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为“法大人”纯文字商标,在无其他证据证明法大人公司与中国政法大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法大人公司在“白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产品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或与中国政法大学相关,故诉争商标已经构成2013'>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正确。法大人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本案中,结合中国政法大学提交的学校信息资料、招生简章、网络宣传资料等证据,可以证明“法大”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作为中国政法大学的简称并大量使用,二者已经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且在高等教育等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为“法大人”纯文字商标,在无其他证据证明法大人公司与中国政法大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法大人公司在“白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产品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或与中国政法大学相关,故诉争商标已经构成上述2013'>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 法大人公司申请将“法大人”注册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由文字“法大人”构成,其完整包含“法大”二字。中国政法大学作为我国著名的高等学府,通常简称为“法大”。中国政法大学与其简称“法大”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其在诉争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在教育等多个领域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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