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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近似认定的弹性理论_十象商标网

  • 作者: <p> 发布时间:2024-01-12 13:29:47
  •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商标网庭庭长孔祥俊认为,商标权是具有弹力性的,即“商标权的边界不是泾渭分明的,各种具体的商标权的范围也不是等同划一的,而具有较大的伸缩性”

  • 最高人民法院商标网法院院长孔祥军认为,商标权具有弹性,即商标权的边界不明确,各种具体商标权的范围不统一,具有较大的可伸缩性。针对这一问题,孔祥军在《商标法适用的基本问题》一书中有以下具体讨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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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保护是商业标志的区别,以禁止不正当模仿和维护公平竞争为核心和立足点,不仅是为了保护商业标志承载的商誉,也是为了防止公众误导。商标权的边界是可扩展的,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扩展和扩展,具有很强的弹性。商标权力范围延展性的突出表现或实现方式主要是划定权力范围的商业标志相似、商品相似、知名度等标准具有较大的扩展空间,可引入知名度和重要性其他自由裁量权规范具有相应的适用灵活性。在实践中,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体现了弹性理论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在多年研究总结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基础上,于2010年首次通过司法解释性文件明确统一了商品或服务相似性的识别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中判断商品与商标相似,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以下原则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上述规定也与商标权的弹性理论一致。因此,考虑到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在商标行政授权和确认案件中,对类似商标和类似商品/服务的判断将不同于商标注册审查阶段,使《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在规范商标注册中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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