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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2:19:27
  • 摘要

    本案争议焦点为,争议商标指定的“教学材料(仪器除外);书籍;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的“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培训;教育”等服务是否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

  • 本案争议焦点为,争议商标指定的“教学材料'>教学材料(仪器除外);书籍;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的“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培训;教育”等服务是否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图
  • 2.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教学材料'>教学材料(仪器除外);书籍;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培训;教育”等服务,虽然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群组,但前述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与前述服务的目的、内容、对象等具有较大重合,属于密切关联的商品和服务。

  •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教学材料'>教学材料(仪器除外);书籍;印刷出版物”属于第16类,“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培训;教育”属于第41类。按照北京高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的规定,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案件中,案件审理时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构成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也就是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并不是认定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的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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