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权无效宣告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2:08:35
- 摘要
该商标于2017年9月5日被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广告、推销、市场营销和商业战略规划的培训课程;教育;职业再培训;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关于培训、科学、公共法律和社会事务的文件出版;视频制作;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项目上,被以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依法提出复审。
该商标于2017年9月5日被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广告、推销、市场营销和商业战略规划的培训课程;教育;职业再培训;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关于培训、科学、公共法律和社会事务的文件出版;视频制作;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项目上,被以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依法提出复审。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教学材料'>教学材料(仪器除外);书籍;印刷出版物”属于第16类,“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培训;教育”属于第41类。按照北京高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的规定,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案件中,案件审理时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构成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也就是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并不是认定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的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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