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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别人的商标无效,我还不能注册?_十象商标注册网

  • 作者: <p> 发布时间:2024-01-12 13:29:21
  • 摘要

    中国台湾地区某公司申请第30类商标被部分驳回案

  • ◎案例1中国台湾某公司申请第30类商标被部分驳回

    什么?别人的商标无效,我还不能注册?_十象商标注册网图
  • 2013年11月22日,中国台湾省彰化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申请第30类注册华师傅和图商标(图1)。

  • 2015年4月8日,商标局引用荣昌基业食品企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华师傅商标(图2),部分驳回了台湾省彰化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华师傅和图商标在面条上的申请。

  • 荣昌食品企业有限公司华师傅商标于2004年注册,专用期为2004年8月7日至2014年8月6日。该商标注册期满后未申请续展,2015年4月8日被引用时无效。

  • ◎案例二李某申请第六类商标被部分驳回

  • 2013年6月26日,江西省南昌市李某申请注册LIJUN利君商标(图三),申请类别为第6类。

  • 2015年1月27日,商标局以《商标法》第五十条引用浙江省温州市陈某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利君LIJUN商标(图4)部分驳回了李LIJUN金属(非电)弹簧锁申请金属锁。

  • 陈某的利君LIJUN该商标于2004年注册,批准的商品类别为第9类,专用期为2004年7月14日至2014年7月13日。该商标在注册期满后未申请续展,在2015年1月27日被引用时仅6个月,已失效。

  • ◎案例三美国加州某公司申请第25类图形商标被部分驳回案

  • 2014年2月7日,加州某公司申请图形商标注册(图5),申请类别为第25类。

  • 2015年1月18日,《商标法》第五十条引用浙江省义乌市杨某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自由风FreeWind和图商标(图6)部分驳回了美国加州某公司在服装舞衣婚纱上的申请。

  • 杨在浙江省义乌市的自由风FreeWind及图商标于2004年注册,批准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25类,专用期为2004年7月7日至2014年7月6日。该商标在注册期满后未申请续展,在2015年1月18日被引用时仅6个月,已失效。

  • 2015年3月19日,美国加州某公司拒绝接受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已进入补充材料阶段。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 ◎案例4张申请第31类商标被部分驳回

  • 2014年1月20日,山东省济南市张某申请注册YIDUODUO并图商标(图7),申请类别为第31类。

  • 2015年1月30日,商标局除有效期内引用三个商标外,还引用甘肃省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法》第五十条EMUCH益多多商标(图8)部分驳回了张的益多多YIDUODUO新鲜浆果新鲜食用菌植物种子动物食品酿造麦芽的申请。

  • 甘肃某公司EMUCH益多多商标于2004年注册,专用期为2004年8月7日至2014年8月6日。该商标注册期满后未申请续展,2015年1月30日被引用时仅6个月宽展期,无效。

  • 2014年5月1日新《商标法》施行以来,商标局在国内注册领域开始适用新《商标法》第五十条。笔者认为,适用此条款驳回待审商标应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 待审商标与被引商标的近似程度

  • 当商标局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时,同一类似商标的判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笔者认为,在引用《商标法》第五十条驳回注册商标申请时,同一类似商标的判断标准有一定的讨论空间。如果第一个商标无效,引用无效商标驳回新申请商标是合法的,但应更加谨慎,同一类似的标准可以更加严格。如果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消费者不太可能误认已退市或即将退市的商标和新申请的商标。因此,当新申请商标与被引用的无效商标完全相同或高度相似时,作者倾向于考虑适用《商标法》第五十条予以驳回。此外,无效商标和新申请商标可以从整体上进行比较和判断,以减少对个别因素的考虑。在商标的主要组成部分中,可以考虑完全一致或高度相似的判断,次要构成要素可酌情不予考虑。

  • 在审查点引用商标的有效性

  • 《商标法》第五十条对引用商标有明确要求,即撤销、宣告无效、注销的无效商标,时效为一年内。因此,在审查点确定无效商标的时效性尤为重要。

  • 对于撤销和宣告无效的商标,商标所有人接受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决定而不提起审查或者诉讼的,自商标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属于第五十条规定的范围。商标所有人提起审查或者诉讼时,商标仍属于有效商标,不属于第五十条规定的范围。

  • 注销商标的情况不同。理论上,注册商标专用权期满后未续展的,为无效商标。但事实上,由于各种客观因素,商标局已经为注册商标的续展设立了6个月的宽展期,商标也可以在6个月的宽展期内续展。因此,审查员需要确定一些到期商标是否续展,这实际上形成了一个模糊的范围。此时,审查员无法确定该商标的真实状态,即到期的未续展已成为无效商标,或者续展申请在相关流程中仍然有效。此时,审查员可以适用新的《商标法》第五十条作为底部条款,驳回新的商标申请。因为引用商标有效的,不需要适用第五十条,如引用无效商标,不适用第五十条,没有法律依据。另一种因权利人死亡而注销的商标毫无疑问。自商标注销之日起一年内,第五十条驳回同一类似商标。

  • 待审商标初审公告的时间节点

  • 新《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自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批准。目前还没有具体解释如何理解法律规定的一年内不予批准。

  • 有人认为,当新申请商标实质性审查得出结论(注册、拒绝或部分拒绝)时,可以向后推一年。例如,2015年9月1日,商标局对商标进行实质性审查,可追溯到2014年9月1日。

  • 另一种观点认为,新商标的预期公告时间可以以此为准。以上述商标局于2015年9月1日对某一商标进行实质性审查为例。如果通过审查,公告可以在大约3个月后初步审批,大约在2015年12月1日。然后,仅限于2015年12月1日,回到2014年12月1日。

  • 其他观点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是可取的,审查员在审查商标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里对时间节点的判断可以参考相同的类似判断,审查员可以自己判断追溯时间,但最早不超过2014年9月1日,最迟不超过2014年12月1日。

  • 笔者认为,新《商标法》第五十条所说的不予批准,是指商标局作出初审决定还是对外公告确实不明确。审查员在目前的情况下做出一定的自由判断是合理的。但是,随着新《商标法》的深入实施和相关配套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应明确时间节点的判断,并向社会公开。

  • 可能涉及的后续法律问题

  • 适用新《商标法》第五十条可能涉及复杂的后续法律问题。A公司先注册的图形商标于2015年4月1日到期,但未续展A公司于2015年8月申请了完全相同的图形商标。B公司于2015年6月在相同商品上申请了与A公司商标高度相似的图形商标。根据目前的审查,商标局应于2016年3月进行审查B公司商标。

  • 根据新《商标法》第五十条,A2016年4月1日,公司已注册未续展的图形商标失效。那么,如果商标局不引用这一条款并引用它A公司注册的未续展图形商标驳回B公司图形商标,则B公司图形商标注册。然后会导致A2015年8月,公司新申请注册的图形商标被商标局引用B驳回公司图形商标。A若公司了解新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此肯定有异议。商标局引证的话A公司注册但未续展的商标被驳回B公司的申请,B由于驳回复审已超过新《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一年期限,公司提出驳回复审。B该公司的要求很可能得到评委的支持。

  • 因此,在某些极端情况下,无论商标局是否决定适用第五十条驳回新申请商标,都将对新申请人或权利人的相关商标权益产生巨大影响,并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因此,作者在上述提出,新商标法第五十条驳回新商标应当谨慎。但谨慎并不意味着没有,审查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审查决定。

  • 维护市场秩序,平衡申请人权利

  • 新《商标法》第五十条的立法初衷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消费者不误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但是,如果第五十条拒绝新的商标,就有滥杀的嫌疑,也偏离了该条款的立法初衷。因此,笔者认为,在适用第五十条时,必须注意维护市场秩序与申请人权利之间的平衡。第五十条规定了一年的追溯期限,如果没有其他法律原因,申请人提出驳回复审,很可能会因为已经过了追溯期限而得到商评委的支持。

  • 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密切相关,商标无效的原因有很多。C2014年1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倒闭。D公司于2015年提出撤销C公司持有的商标同时申请注册。这可能发生在2016年商标局审查D公司新申请商标时,C公司被撤销的商标尚处于新《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追溯期内这样的情况。从维护市场秩序的角度,C该公司于2014年倒闭,可以认为其留下的商品在2016年自然消费或消失在市场上。此时,第五十条驳回不适用D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会在市场上造成消费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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