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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中文含义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2:57:47
  • 摘要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中文含义相近,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刀叉餐具等商品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锅等商品在销售场所、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属于类似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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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中文含义图
  • 1.中立帮助者的责任认定。根据《知识产权解释(一)》的规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行为人提供运输、仓储等中立帮助行为的,应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从司法实践情况看,销售假冒犯罪活动中大量的中立帮助者只获得工资或者运费,其对制假、售假的主观故意和参与程度与实施销售行为主体有所不同,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中立帮助者明知其运输、仓储的商品是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如果行为人不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则不构成本罪。正是由于“中立”的特殊地位,认定中立帮助者的责任首先要确证中立帮助者的“主观明知”。实务中需要对中立帮助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判断标准进行明确,以解决共同犯罪认定难题。

  • 1.帮助者的责任认定。帮助者实施的行为是一种客观上无害,但能够对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起到促进作用的行为。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环节中实施运输、仓储、保管、邮寄行为的帮助者,只要其主观上明知实施运输、仓储、保管、邮寄行为对象是假冒商品,根据《知识产权解释(一)》第16条的规定,即可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关于帮助行为主观故意的判断,应当结合其从事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工作的社会背景、从业时间、市场费用与价格等因素综合认定,不能仅仅根据获取违法所得的多少去推断。

  • 2021年12月2日,兰坪县市场监管局接“云南红”“柔红”云南高原葡萄酒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投诉,称“云南红”“柔红”注册商标被侵权。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怒江成隆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物品仓储区置放有涉嫌侵权假冒的云南红全汁干红葡萄酒75件+1瓶,云南柔红葡萄露酒27件+8瓶。经云南高原葡萄酒有限公司鉴定,送检产品属假冒“云南红”“柔红”注册商标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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