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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是否需要注册版权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0:31:23
  • 摘要

    2、被异议商标的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食用方式等方面均存在巨大差别,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 2、被异议商标的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食用方式等方面均存在巨大差别,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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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教学材料'>教学材料(仪器除外);书籍;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培训;教育”等服务,虽然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群组,但前述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与前述服务的目的、内容、对象等具有较大重合,属于密切关联的商品和服务。

  • 类似产品,第十一条“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 东道公司主张争议商标属于对东道公司第3530231号“东道DONGDAO”商标的复制摹仿。认定商标享有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知名度,应当遵循按需认定原则,本案中,东道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虽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经过宣传使用享有一定知名度,但是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纽扣等商品与东道公司“东道DONGDAO”商标主张知名的包装设计等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并且“东道”本身具有固有含义,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致使东道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

  • 关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案中,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可充电设备用充电装置、机动车辆用充电装置、时间记录装置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开关、配电箱(电)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且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属于不同的类似群,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被诉裁定相关认定正确,依法应予支持。

  • 注册商标是否需要注册版权根据商标的类型决定。如果是几个文字商标,就不需要申请版权了。若为文字商标,想要进行全类保护,则只能进行全类注册。一般来说,如果申请商标图案,一般可以注册为艺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由于商标申请周期长,为了避免被他人注册,许多人会在商标申请前注册版权,以保护当事人的原创作品。根据《商标法》规定,如果有人私自使用作品注册商标,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在条件充足的情况下,建议商标注册后同时进行版权注册。

  • 我国《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2)项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如果某标志只是或者主要是描述、说明所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等特点,应当认定其不具有显著特征。

  • 当然不是,商标是使用在商业用途的必然条件。只有版权,虽然你是原创,但在产品使用上会十分受限,并不能限制别人用这个名字的普通字体去注册商标,名字维权离开不了商标证书,入驻很多平台也必须靠商标证书的支撑。正常都是建议在企业使用产品上同时申请商标,用成本最低的方式进行最大的保护!

  •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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