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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润公司和原告各自拥有第32类“伍子醉”注册商标专用权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9:15:30
  • 摘要

    原告在撤销、撤销复审阶段提供的收据、采购合同等证据,仅能显示诉争商标在瓜子、花生、莲子、红枣等商品上的使用销售,无法显示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于“水果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槟榔;牛奶;食用油;果冻”等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被告对此认定正确。

  • 原告在撤销、撤销复审阶段提供的收据、采购合同等证据,仅能显示诉争商标在瓜子、花生、莲子、红枣等商品上的使用销售,无法显示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于“水果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槟榔;牛奶;食用油;果冻”等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被告对此认定正确。

    佳润公司和原告各自拥有第32类“伍子醉”注册商标专用权图
  • 经调查,当事人未获得商标持有人产品销售权,销售侵犯“湘潭铺子”注册商标的枸杞槟榔是事实,共获得利润200余元。

  • 而口味王集团的品牌已经打响,不仅是全国驰名商标,并且还进行了全类别保护,可以说在知识产权'>知识产权领域,转型之路将没有阻碍。目前有消息称,口味王盯上了电子烟市场,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市面上会消失一个“口味王槟榔”,但会多出一个“口味王电子烟”。

  • 谭爱云,女,汉族,中共党员,1962年3月出生,梧州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苍梧县第十一届政协委员,现任苍梧县沁怡六堡茶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苍梧县沁怡六堡茶业专业合作社社长,苍梧县六堡镇四柳村人,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六堡茶制作技艺传承人之一,并注册了六堡长群山商标。熟悉掌握杀青、揉捻、堆焖、初蒸、发酵、复蒸、加压、干仓等传统六堡茶制作工艺。所制作出来的六堡茶具有外形条索紧结、色泽黑褐,有光泽,汤色红浓明亮,香气纯陈,滋味浓醇甘爽,显槟榔香味,叶底红褐或黑褐色,简而言之具有“红、浓、醇、陈”等特点。

  • 在本案中,被告佳润公司确实合法拥有第21521704号“伍子醉”商标的专用权。换言之,佳润公司和原告各自拥有第32类“伍子醉”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第29类“伍子醉”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规范使用在对应类别的商品上,正常来说各自的权利应可以并存。但是在本案中,佳润公司却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判决在槟榔饮料上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伍子醉”,不得再生产涉案红色罐装“枸杞槟榔”饮料。那么佳润公司是如何“越界”,导致自己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侵权的?

  • 在本案中,虽然被告佳润公司委托生产的槟榔汁饮料属于国际分类第32类中的“植物饮料”,而原告生产的食用槟榔属于国际分类第29类中的“加工过的槟榔”,但笔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并未釆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以同种或类似商品作为判断混淆可能性的要件,只要求被诉侵权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即可。笔者发现目前司法实践中也有多个案例明确了字号权存在跨类保护的空间[1]。

  • 本案中被告佳润公司从案外人处受让了在第32类上注册的第21521704号“伍子醉”商标,但是原告企业名称中的“伍子醉”字号在该商标注册前十年就已使用,原告在此期间一直生产槟榔食品并畅销至全国各地,于2016年之前即在湖南区域形成较大影响力。而佳润公司作为一家商贸型企业,理应知晓以上情况,但是其不仅未合理避让,反而在其生产的槟榔汁饮料上使用了“伍子醉”标识并恶意仿冒原告“枸杞槟榔”的食品装潢,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最终被认定构成侵害原告企业字号权益和知名商品装潢的双重不正当竞争行为。

  • 田头村种植仙景芋已有上百年历史。近年来,借助农村土地确权的历史机遇,田头村党委牵头成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盘活村庄闲置土地,引导村民通过土地入股成为“股民”;同时建立仙景槟榔芋种植场,进行统一种植和管理,并注册仙景芋商标进行品牌化推广,进一步打开销路。

  • 福鼎槟榔芋又称“福鼎芋”,是福鼎当地特优农产品,已有600年种植历史。数百年来,通过独到的栽培管理,福鼎槟榔芋已形成独特的风味和大而形美的外观,其芋肉细、松、香、酥,带有槟榔花纹,煮之浓香扑鼻,闻之清香宜人,食之松酥细滑。福鼎槟榔芋也是国家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农产品、中国驰名商标。随着品牌知名度的提高,槟榔芋产业迅速发展,成为当地农民增收的重要产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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