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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水利开发公司在某住宅小区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与天津市某商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8:08:20
  • 摘要

    安徽某水利开发公司在某住宅小区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与天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购买排污泵的采购合同。签订合同时,天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出示了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其签订合同、开具发票、收款及提供技术服务的授权委托书。合同签订后,天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向安徽某水利开发公司提供了16台“成峰”牌排污泵,随货附有检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等相关材料,并开具了发票。安徽某水利开发公司购进并销售的排污泵经商标权利人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辨认,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涉案当事人称其不知道相关商品为侵权商品,主张免责。

  • 安徽某水利开发公司在某住宅小区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与天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购买排污泵的采购合同。签订合同时,天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出示了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其签订合同、开具发票、收款及提供技术服务的授权委托书。合同签订后,天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向安徽某水利开发公司提供了16台“成峰”牌排污泵,随货附有检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等相关材料,并开具了发票。安徽某水利开发公司购进并销售的排污泵经商标权利人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辨认,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涉案当事人称其不知道相关商品为侵权商品,主张免责。

    安徽某水利开发公司在某住宅小区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与天津市某商图
  • 海珠法院围绕该案是否属于重复诉讼、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等多个焦点问题进行了审理。在该案是否构成重复诉讼问题上,海珠法院认为,另一起已生效案件中的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2019年9月16日,而该案中被告成立时间为2019年11月20日,该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10月11日;另一起案件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个体工商户性质的宝一岛眼镜'>眼镜店,该案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宝一岛眼镜'>眼镜店,即该案被告,实施主体并不相同。因此,该案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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