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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2:23:19
  • 摘要

    商标局驳回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申请注册的商标缺乏显著性;二是违反了商标法禁用条款;三是与在先商标注册申请或在先注册商标权利相冲突。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复审的评审范围应限于原驳回决定是否

  •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申请人申请,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进行复审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27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除应当适用《商标法》第10-12条和第16条第1款规定外,应当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以及评审时的事实状态进行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本条前述规定作出复审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商标驳回复审图
  • 1.驳回复审作用

  • 商标局驳回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申请注册的商标缺乏显著性;二是违反了商标法禁用条款;三是与在先商标注册申请或在先注册商标权利相冲突。由于商标局对商标的初步审查,主要是按照商品分类对新申请商标进行商标图样的审查和对比,因审查员本身在审查过程中主观认识限制,在客观方面商标注册检索工具也可存在误差,对商标申请所作出的驳回决定有可能是错误的。这是由审查工作程序不同环节的特点决定的。正是由于该原因,对于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法规定了驳回复审程序对商标申请人进行权利救济。对于通过初步审定,予以初审公告的商标,在后面设立异议程序作为补充。各个程序相互衔接、相互补充,使商标审查结果达到最大限度的准确化和科学化。

  • 2.驳回复审范围

  • 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复审的评审范围应限于原驳回决定是否合理合法,不应再对商标本身的可注册性进行全面审查。根据职能分工,商标评审委员会除了对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决定作出评审决定外,不应援引驳回决定之外的理由和法律条款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如商标局以新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存在冲突为由予以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只应对该条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而不能另行援引商标禁用条款对该商标申请作出驳回的决定。

  • 商标局对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在部分商品上核准注册,在另一部分商品上驳回注册申请。因而商标局驳回决定也可分为全部驳回和部分驳回两种形式。就哪部分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电请驳回复审,是申请人的权利评审申请人可以就商标局驳回的全部内容申请驳回复审,也可以选择放弃在被驳回的一部分商品上申请驳回复审的权利。评审范围由申请人自由选择如果申请人在申请复审时放弃了部分商品,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在该部分商品的注册申请将不再评审,而直接按照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予以确认。3.驳回复审审理

  •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使用的审查标准和援引的法律条款与商标局初步审查程序的标准和法律条款并无不同,但两者在审查时占有的资料多寡程度却是不同的。

  • 在商标局初步审查程序中,审查员能够看到的只是申请人递交的商标申请书,只能了解商标图样的使用商品,而对于商标注册、使用的历史及现状无法知晓,其驳回决定也是建立在对商标图样的审查、检索和比对上。而新《商标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对于那些虽然不具有显著性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标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对于商标的使用状况以及通过使用取得的显著性,在商标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不可能知晓,但在商标驳回复审过程中,申请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其商标已经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的证据材料,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个案审查。此外,在商标图样近似判定问题上,在商品类似问题上,由于申请人在商标驳回复审过程中提供了更为详细的证据材料来说明,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上述问题的判断上也会相应得出更准确的结论。

  • 由于商标评审程序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限才能完成,商标评审审理同商标初步审查之间有一段时间距离。审查时的事实状态到复审时可能发生变化,比较典型的情况就是商标评审规则》第24条规定的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的几种情形:

  • (1)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异议裁定所引证的商标在评审时已经丧失专用权或者在先权利的;

  • (2)被请求裁定撤销的商标已经丧失专用权的;

  • (3)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商标归申请人所有,因申请人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被商标局驳回,评审时申请人已向商标局申请办完变更手续的;

  • (4)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他人在先申请或者注册商标评审时已核准转让给申请人的;

  • (5)其他可以独任评审的案件。

  • 以上几种情况中,如果申请复审的商标不存在与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准予复审商标的审定。这并不意味着商标局原驳回决定的错误,只是由于时间的推移,案件事实状态已经发生了变化,评审决定应该按照案件现实状态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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