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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岭药业:市场上出现假冒“连花”系列产品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6:59:27
  • 摘要

    11月22日,以岭药业发布声明称,“连花清瘟”“连花”“连花清”“连花清菲”为公司依法注册并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公司生产的“连花清瘟胶囊”的外观设计专利未授权他人使用;对生产、销售假冒、混淆公司产品及其它侵犯公司商标专用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保留追究责任人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 11月22日,以岭药业发布声明称,“连花清瘟”“连花”“连花清”“连花清菲”为公司依法注册并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公司生产的“连花清瘟胶囊”的外观设计专利未授权他人使用;对生产、销售假冒、混淆公司产品及其它侵犯公司商标专用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保留追究责任人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以岭药业:市场上出现假冒“连花”系列产品图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2年9月22日,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万元的行政处罚。

  • 对此,公司方面也是不堪其扰,于11月22日发布声明称,近期市场上出现诸多名称为“连花清温茶”“链花清温茶”“莲花清温膏”“莲花清温口服液”“莲花清温植物饮料”及“莲花清温丸”的商品,以上商品及类似商品均非公司生产、销售或授权生产、销售。对生产、销售假冒、混淆公司产品及其他侵犯公司商标专用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保留追究责任人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 3月22日,临平公安接辖区一高新科技企业报案称,该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发现一家店铺,长期销售假冒其公司商标5种型号的通信产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且包装盒、防伪标与正品不一致。

  • 经查询,中美天津史克制药关联企业葛兰素史克消费者保健(英国)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自1990年至今已申请“芬必得”相关商标22件,其中还包括立体商标在内,基本都已核准注册,处于有效状态。

  • 凡在申请人已根据第22条获准就有关的货品或服务将任何相同或极为相似的商标注册或在审裁处认为该申请人可恰当地获准如此将该商标注册的情况下,第(1A)及(1B)款并不适用。

  • 6月8日,余杭公安出动20余名警力在仓前一工业园区内抓获蒋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现场查获假冒国际知十象牌服装5万余件。8月22日,对蒋某为首的上游团伙进行集中抓捕,抓获胡某等4名销售假冒商标标识配件的犯罪嫌疑人,现场查获涉案假冒商标标识配件20余种,共计14余万个。

  • 原告上海卓越睿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了“智慧树”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教学材料'>教学材料(仪器除外);报纸”商品。第三人“中央电视台”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经过国知局审理认定,该商标侵犯第三人的在先权益(节目名称),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原告不服国知局裁定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无效宣告行政诉讼。

  • 据了解,石家庄以岭药业也注意到了这一现象,11月22日,以岭药业在其公众号上发布“关于市场上出现假冒‘连花’系列产品”的声明,称近期市场上出现诸多名称为“连花清温茶”“链花清温茶”“莲花清温膏”“莲花清温口服液”“莲花清温植物饮料”及“莲花清温丸”的商品,以上商品及类似商品均非公司生产、销售或授权生产、销售。以岭药业表示,“连花清瘟”“连花”“连花清”“连花清菲”为公司依法注册并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公司生产的“连花清瘟胶囊”的外观设计专利未授权他人使用;对生产、销售假冒、混淆公司产品及其他侵犯公司商标专用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保留追究责任人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 某人已根据第22条获准就该等服务将相同或极为相似的商标注册,而该注册扩及就在香港供使用或可供接受的服务或在该国家、领域或地方供使用的服务所作的使用,或审裁处认为该人可恰当地获准如此将该商标注册,

  • 【以岭药业:市场上出现假冒“连花”系列产品】11月22日,以岭药业微信公众号发布声明称,近期市场上出现诸多名称为“连花清温茶”“链花清温茶”“莲花清温膏”“莲花清温口服液”“莲花清温植物饮料”及“莲花清温丸”的商品,以上商品及类似商品均非我司生产、销售或授权生产、销售。“连花清瘟”“连花”“连花清”“连花清菲”为公司依法注册并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公司生产的“连花清瘟胶囊”的外观设计专利未授权他人使用;对生产、销售假冒、混淆公司产品及其它侵犯公司商标专用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保留追究责任人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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