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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吃的“稻花香”是“稻花香”吗?一场听证会为它而开

  • 作者: 十象商标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16:56:28
  • 摘要

    在超市的米面区域,很多大米都冠有“稻花香”的名称,也许你家吃的大米就是“稻花香”。近日,四川省检察院召开的四川省金熊粮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检察监督一案的公开听证会就与“稻花香”商标有关

  • 原标题:你吃的“稻花香”是“稻花香”吗?

    在超市的米面区域,很多大米都冠有“稻花香”的名称,也许你家吃的大米就是“稻花香”。

    你吃的“稻花香”是“稻花香”吗?一场听证会为它而开图
  • 近日,四川省检察院召开的四川省金熊粮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检察监督一案的公开听证会就与“稻花香”商标有关。

  • 听证会上,检察官介绍案情称:福州米厂经申请拥有“稻花香DAOHUAXIANG”注册商标专用权。成都一家超市出售的黑龙江省五常市丰源绿色食品公司生产、四川省金熊粮油有限公司经销的“小溪坝”“龙禾源”牌五常大米,商品包装袋正反面除标注“小溪坝”“龙禾源”商标外,还标有“五常稻花香米”等词组文字。

  • 对此,福州米厂认为,该大米包装袋使用“稻花香”文字,侵犯了其“稻花香DAOHUAXIANG”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后,法院认定黑龙江省五常市丰源绿色食品公司、四川省金熊粮油有限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四川省金熊粮油有限公司不服法院生效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 四川省金熊粮油有限公司认为,福州米厂并未单独就“稻花香”三个字取得商标专用权,福州米厂的注册商标是“稻花香DAOHUAXIANG”文字与字母的组合,而自己的产品包装上标识“稻花香”未做突出使用,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更没有攀附福州米厂商标的意图。

  • 福州米厂认为,目前全国已有多起类案判决,均认定大米生厂商、经销商在大米包装上使用“稻花香”文字侵犯福州米厂“稻花香DAOHUAXIANG”注册商标专用权。这起案件与其他被认定为构成侵权的案例并无实质区别,法院判决认定涉案大米包装上的“稻花香”文字构成侵权正确。

  • 在检察官和听证员围绕焦点问题提问后,双方当事人就大家关心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进行了陈述和说明,承办检察官对听证员关于商标问题涉及的法律法规适用问题做了解答。

  • 四川省金熊粮油有限公司表示,五常稻花香米历经20多年的培育和市场开发,已经在全国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福州米厂的行为是过度维权。福州米厂则坚持认为两公司构成侵权。

  • 经过闭门独立评议后,听证员代表发表了评议意见,并对检察机关公开听取各方意见,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的办案方式点赞。

  • “在公开听证会中形成的评议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因案件讼争商标涉及到稻米品种、大米名称、商标标识的使用与商标权保护的边界等较为复杂的专业问题,亦涉及公共利益与私权利益的冲突,检察院将结合本案客观事实和在案证据,充分考虑当事人今天陈述的意见并结合听证员的评议意见,对案件进行认真审查研究,依法作出相应决定。”主持人四川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罗春梅在听证会最后作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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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

  • 是指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审判机关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有利于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归根结底,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维护方式。

  •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有关当事人听证。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监督条件的,作出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提出抗诉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决定。按照法律规定,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再审后是否改变原裁判结果由人民法院审理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是否再审或者再审后是否改变原裁判结果由人民法院审理决定。(省检宣成都日报记者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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