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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5:20:38
  • 摘要

    现行“34号令”适用范畴为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 现行“34号令”适用范畴为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图
  • “34号令”规定,广播电视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节目只能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其他已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

  • “34号令”对于不同类型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有效期有着不同的规定:《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仅限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有效期限不超过180日。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限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对持证机构制作的所有电视剧均有效。此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 据悉,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34号令”)是从2004年8月20日起生效实施,但随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的快速发展,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工作也出现了新的变化,有必要对34号令予以修改。

  • 现行“34号令”适用范畴为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征求意见稿将网络视听内容纳入规定:从事新闻节目、综艺节目、纪录片、广播剧、电视动画片、电视剧、网络剧片等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以下称“节目”)的制作、发行等制作经营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纪等活动。

  • 原告上海卓越睿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了“智慧树”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教学材料'>教学材料(仪器除外);报纸”商品。第三人“中央电视台”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经过国知局审理认定,该商标侵犯第三人的在先权益(节目名称),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原告不服国知局裁定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无效宣告行政诉讼。

  • 8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相比现行的、2004年8月20日颁布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34号令”),征求意见稿中将网络剧片以及网络视听节目纳入管理范围,并对剧、节目主创的标准做出规定,同时还增加了合理片酬分配以及禁止虚假宣传等内容。

  •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同时废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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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一共有45个类别,1-34类是产品类别,35-45类是服务类别。每一个公司申请商标的话,一般至少要4个类别才能涵盖所需要保护的权益。如果条件允许,除了注册和自己业务相关的商标,最好在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也注册若干相同商标,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

  • 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就《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据悉,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34号令”)是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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