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普通许可,即商标权人许可他方在规定的地域行使

普通许可,即商标权人许可他方在规定的地域行使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5:19:15
  • 摘要

    普通许可,即商标权人许可他方在规定的地域行使自己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后,自己仍保留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同时还有权在同一地域内就同一注册商标再许可第三方使用。

  • 普通许可,即商标权人许可他方在规定的地域行使自己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后,自己仍保留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同时还有权在同一地域内就同一注册商标再许可第三方使用。

    普通许可,即商标权人许可他方在规定的地域行使图
  • 商标的独占许可,即商标权人许可他人在规定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使用其注册商标后,不仅不得就同一注册商标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而且自己也不得使用的一种使用许可方式。

  • 排他使用许可,即商标权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的许可方式。

  • 在后使用注册商标的地域范围只能限于原有经营地域范围或在先使用商标的影响力或已积累商誉所涵盖的地域范围,不应在该地域范围之外扩张使用注册商标,在原实体店铺影响范围之外的地域新设店铺或者拓展到互联网'>互联网环境中销售商品、提供服务,都可能会被认定构成恶意使用,超出原有使用范围,不属于在先使用抗辩的范畴。从实体店拓展到电商平台是否一定属于超出原使用范围,需要以“商誉所及的范围”作为主要的判断依据,在具体案件中具体分析。发生在网络环境中的在先使用往往不受地域限制,在举证证明“有一定影响”时应尽可能证明其在先使用的效果已经及于全国范围。

  •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在我国由于商标权的取得实行注册原则,因此,商标权实际上是因商标所有人申请、经国家商标局确认的专有权利,即因商标注册而产生的专有权。商标的普通使用许可在合同授权范围内可能存在多个被许可人,普通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不能排斥商标权人以及其他被许可人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

  • 虽然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不视作侵权,但对于该商标的行使也有相关的限制,首先就是要确保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目前在在先使用抗辩中,对于使用范围的争议最大,这与目前日益发展的科技离不开联系。原有范围的认定从原先的地域等限制因素,到如今的互联网'>互联网时代,冲破了地域的限制后,由于互联网'>互联网的传播并无地域限制的属性,这可能会使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覆盖全球,从而违背了该限制条件。

  • 4.商标注册人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承担在此范围内,不再许可第三人使用的义务,但保留自己使用的权利,这是()。(2分)

  • 〖提示〗判断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具有影响力时,需要关注其使用时间、地域范围、宣传力度和相关公众对争议商标的区别程度。

  • 商标具有地域性是商标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指除非有国际条约、多边或双边协定之规定,否则商标权的效力仅及于本国境内。商标权只能根据各个主权国家的国内法而存在,商标权的地域性从根本上是由商标法的地域性决定的[2]。因此,在美国境内依据美国商标法律注册的商标原则上不受中国法律保护,除非将该商标依中国商标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或依国际条约、互惠原则的规定,该商标才会得到我国商标法的保护。

  • 〖提示〗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须注意其使用限制,要确保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包括原地域范围和原商品范围,与注册商标人的利益并不冲突。

  • 如果商标是约定俗成的商品通⽤名称,且使⽤地域范围⼴泛,可以通过商标争议,要求商评委撤销原告的商标。⽽作为商标组成部分的通⽤名称,任何⼈构成正当使⽤商品通⽤名称被申请为注册商标或者注册商标的⼀部分后,商标权⼈虽然对该商标享有专⽤权,但不得限制他⼈对该商品通⽤名称的使⽤。

  •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的构成要件以及限制条件,在判断商标在先使用时,一定要注意在先使用的商标须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在影响力的认定标准中,首先要对在先使用的商标需要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进行判断,使用人只有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商标,且使用的商标应当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才能具备在先抗辩的条件。其次再看在先使用的商标是否在相关公众的视角中能起到区别的功能,此外还需对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的范围予以考证,地域范围与功能范围均为判断时的要点。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标签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