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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成律所代理“内衣”外观专利诉讼案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5:16:35
  • 摘要

    超成律所接受原告委托后,经过摸底调查,对被告的侵产品为分别进行了实地调查取证,以及网页公证和公证购买,对证据进行了线上和线下的保全。案件庭审过程中,超成律师认为:1.被告销售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构成实质相同或近似,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2.被告的侵权行为类型包括许诺销售、销售和制造行为。被告辩称,其产品与专利不相同或也不相似;其销售产品外观属于现有设计;且被告并未实施制造行为。

  • 超成律所接受原告委托后,经过摸底调查,对被告的侵产品为分别进行了实地调查取证,以及网页公证和公证购买,对证据进行了线上和线下的保全。案件庭审过程中,超成律师认为:1.被告销售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构成实质相同或近似,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2.被告的侵权行为类型包括许诺销售、销售和制造行为。被告辩称,其产品与专利不相同或也不相似;其销售产品外观属于现有设计;且被告并未实施制造行为。

    超成律所代理“内衣”外观专利诉讼案图
  • 第十一条......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 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超成律所”)代理“内衣”外观专利诉讼案,本案中关于侵权行为种类中是否包含制造的侵权行为的认定是难点,对此,超成律师通过关联商标标识主张被告实施了制造的侵权行为。最终,广州知产法院接受了超成律师主张的观点,经法官与被告多次沟通,被告同意调解结案,承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了相应的经济损失。

  • 案件庭审过程中,超成律师认为:1.被告销售产品与专利产品外观相似,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2.被告的侵权行为类型: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3.被告因侵权获利颇丰。被告辩称,其产品与专利产品不相同或相似;其销售产品外观采用了自己的专利设计,并且涉案产品设计属于现有设计。

  • 案件庭审过程中,超成律所认为:1.被告销售产品与专利产品外观相似,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2.被告的侵权行为类型:许诺销售、销售和制造行为。被告辩称,其产品与专利产品不相同或相似;且被告并未实施制造行为。

  • 超成律所律师经过公证购买和公证制造行为等方式进行了取证,充分掌握了前述侵权人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权证据,先后在广州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 但是,仅由产品的技术功能决定的外观,或者会误导消费者——包括误导产品制造商、产品制造地或造成与其他产品的包装、商标等的混淆的外观设计,不能获得专利保护。

  • 超成律所接受原告委托后,经过摸底调查,对二被告的侵权产品分别进行了网页公证和公证购买,对证据进行了保全。两案件庭审过程中,超成律师认为:1.被告销售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构成实质相同或近似,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2.被告的侵权行为类型包括许诺销售、销售和制造行为。被告辩称,其产品与专利不相同或也不相似;其销售产品外观属于现有设计;且被告并未实施制造行为。

  • 案件审理过程中,超成律所委派律师指出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外观专利相同,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的侵权行为类型包括许诺销售、销售和制造行为。被告辩称,被告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在外观上存有较大差异,足以被一般消费者所区分,因此,不构成侵权。并且,存在公开在先的现有设计公开了原告专利的产品外观设计,被告采用的实为现有设计而非原告外观设计专利。

  • 原审法院认为:湖北窗口公司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尚处于有效期内,因此,其有权禁止他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 01.直接侵权行为。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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