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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5:16:03
  • 摘要

    对于相同商标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以下简称2020年《刑事解释(三)》),相同商标是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10]司法实践中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在认定上较为简单。更多的争议在于如何认定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

  • 对于相同商标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以下简称2020年《刑事解释(三)》),相同商标是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10]司法实践中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在认定上较为简单。更多的争议在于如何认定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

    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图
  • 在先使用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必须是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志。关于商标“相同”与“近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 第一,在2020年《刑事解释(三)》中第1条第6款的兜底规定:“与其他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从该表述中就可以推断出,一般公众应当作为判断基准。以一般公众为基准更符合常理和常识,也更能客观反映假冒商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准确地确定适当的刑事打击面。[11]

  • 1.与侵权人协商解决问题。主要是向侵权人解释你对商标有商标权。你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商标权,造成了什么损失。你应该停止侵权和赔偿,你也可以协商如何赔偿。

  • 商标法第56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大家一定会问什么是合理的开支?哪些属于合理的开支范围?对此,《审理商标的解释》第17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在审判实践中,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一般包括:

  • 刑法理论中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使用”范围存在广义和狭义之说,广义说认为将注册商标直接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以及标记在与商品附带的单证上(产品说明书、交易书等),而狭义说认为使用范围仅包括在商品的外包装上。笔者认为若采取的狭义的解释,将降低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惩戒,不利于对注册商标的保护。2004'>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司法解释[5]中采取的也是广义的解释论。从上述案例中也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对于认定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是一种广义的使用行为,即只要能够体现区分商品的来源功能,容易造成公众在消费过程中产生误认,均应当认定为商标使用行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图形商标近似比对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同时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整体比对与主要部分比对相结合、隔离比对、并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司法实践中对该项规定的应用却是见仁见智,标准各不相同。

  • 无论行为人是否有主观过错,这种侵权的主体都是商品经销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权。只有当行为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时候。赔偿责任可以免除。《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货物合法取得并解释供应商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纠纷案件。侵权人可以被判处停止侵权。消除障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也可以处以罚款,没收侵权货物。专门生产侵权商品的伪造商标和材料、工具、设备等财产的民事制裁决定。罚款金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人民法院不再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给予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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