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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工商局查获356瓶贵州液白酒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5:01:01
  • 摘要

    近日,江阴工商局临港新城分局在利港镇某副食店查获了356瓶贵州液白酒。该分局工商人员在食品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李某经营的副食店中有2余箱356瓶贵州液白酒,瓶贴上印有酒都、圆形红蓝色商标、QS标志、贵州茅台镇天华酒业公司等内容,而纸箱上却标注贵州茅台镇天华酒厂,当时当事人未能向工商人员该酒商的证照及产品检测报告。经查实,李某经销的该批共42箱瓶贵州液白酒是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天华酒厂江阴事处工作人员屈某处购进的,瓶贴上的圆形红蓝色商标与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在同一类商品白酒上的商标相同,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同时瓶贴上标注的贵州茅台镇天华酒业公司并不存在,是伪造的厂名。

  • 近日,江阴工商局临港新城分局在利港镇某副食店查获了356瓶贵州液白酒。该分局工商人员在食品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李某经营的副食店中有2余箱356瓶贵州液白酒,瓶贴上印有酒都、圆形红蓝色商标、QS标志、贵州茅台镇天华酒业公司等内容,而纸箱上却标注贵州茅台镇天华酒厂,当时当事人未能向工商人员该酒商的证照及产品检测报告。经查实,李某经销的该批共42箱瓶贵州液白酒是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天华酒厂江阴事处工作人员屈某处购进的,瓶贴上的圆形红蓝色商标与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在同一类商品白酒上的商标相同,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同时瓶贴上标注的贵州茅台镇天华酒业公司并不存在,是伪造的厂名。

    江阴工商局查获356瓶贵州液白酒图
  • 5、2012'>2012年茅台酒的真假可以看商标判断。茅台酒瓶身上贴有贵州茅台酒的商标,而且印刷精美,图案、字体、标签清晰,切边匀称光滑,但假的茅台酒标签印刷模糊,无法看清图案和字体,切边参差不齐。

  •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这些商标侵权是针对注册商标的,当然也适用于注册驰名商标。但与普通商标相比,知名商标也有其特殊性,其经济价值高于普通商标。因此,侵犯驰名商标权的现象更加突出,侵权的类型也更加多样化。

  • 业内有专家指出:“贵”字相关商标并非贵州贵酒独有,在33类酒类商标中,有多家企业已注册共182个“贵”字商标,而贵州贵酒注册与他人在售产品、企业名称高度近似的商标行为,存在想垄断“贵”、“贵酒”商标专属权的嫌疑。其反复动用行政或者法律手段本身也是对社会公共资源的一种浪费。

  • 根据《贵州茅台酒厂厂志》介绍“1952年7月,国家工商总局通知茅台酒厂,因茅台酒厂申报的工农商标与福建怡隆酿酒厂已呈批的工农商标相同,不可核准,唯图样可用。”

  • 根据《商标法》第57条第6项“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规定,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5条“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的规定,唐山乾丰公司在本案中认可其为被控侵权产品在我国境内的销售提供了报关、仓储等服务,且作为专业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境内服务商,唐山乾丰公司并未对其提供服务的商品是否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依照前述法律规定,唐山乾丰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广州得克公司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等民事责任。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5条规定“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该条款为境内服务商承担停止商标侵权责任等民事责任的依据。

  • 但是,由于贵州贵酒酒厂一直在与上海贵酒之间争夺商标权,导致错过了企业发展的黄金时期,一直止步于当地,现如今已被洋河酒厂收购。

  • 在白酒行业,也有一个典型的案例。贵州贵酒坚持自己是“贵”商标持有者,向“贵州麒麟酒业”、“贵州贵牌”、“上海贵酒”等与“贵”沾边的酒企动用行政或者法律手段,要求对方停止使用“贵”作为企业名称核心字号,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是指侵权产品在售出之前,需要有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必要步骤。这类行为的行为人不是直接使用商标,但该行为造成了侵害商标权人权力的后果,一旦发生商标被侵权,那么取证就至关重要,就好比一个人犯法了,怎么才能说明这个人犯法,这是需要证据的,在法律面前,什么都需要证据,对于商标侵权也是如此,下面小编为您介绍商标被侵权后如何取证的几个合法方法

  • 企业品牌打假是指除使用侵权、销售侵权、反向假冒侵权外,对他人注册商标权造成损害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主要是指以下行为:即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以同一或者类似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饰,误导公众;故意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藏等方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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