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斯特”干红葡萄酒时尚未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4:53:54
- 摘要
而后,在2011年“卡斯特”案[7]中,最高院态度有所转变。该案涉及的违法使用问题为当事人“销售‘卡斯特’干红葡萄酒时尚未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属对进口商品销售管理的问题”。最高院认为,“只要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地使用了注册商标,且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本身没有违反商标法律规定,则注册商标权利人已经尽到法律规定的使用义务……使用争议商标有关的其他经营活动中是否违反进口、销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并非《商标法》(2001年)第44条第4项所要规范和调整的问题。”
而后,在2011年“卡斯特”案[7]中,最高院态度有所转变。该案涉及的违法使用问题为当事人“销售‘卡斯特’干红葡萄酒时尚未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属对进口商品销售管理的问题”。最高院认为,“只要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地使用了注册商标,且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本身没有违反商标法律规定,则注册商标权利人已经尽到法律规定的使用义务……使用争议商标有关的其他经营活动中是否违反进口、销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并非《商标法》(2001'>2001年)第44条第4项所要规范和调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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