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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商标立体化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4:53:30
  • 摘要

    4、菲律宾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系列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防御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立体商标、气味商标和声响商标的注册申请;

  • 4、菲律宾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系列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防御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立体商标、气味商标和声响商标的注册申请;

    平面商标立体化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图
  • 2、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 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 澳大利亚目前采用的是注册在先原则,兼顾使用在先,或者说以注册在先原则为主,以使用在先原则为辅。且澳大利亚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系列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防御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立体商标、气味商标和声响商标的注册申请。

  • 本条针对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认定分别作细化规定。本条与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持一致,同时增加针对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等非传统商标如何判定商标相同的规定。

  • 这里所指的注册商标分类,是指根据商标的使用对象、使用目的不同,而对注册商标所作的不同的分类。比如,根据使用对象的差别,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根据商标的使用目的的差别,将一部分商标区分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根据商标的注册人人数的不同;可以分为单个注册人的商标、共有商标;根据商标的构成形式上的区别;可以分为平面商标、立体商标、声音商标等。

  • 在先使用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必须是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志。关于商标“相同”与“近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 平面商标立体化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以判定成立“商标性使用”为前提,之后再对平面商标与立体使用商品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存在混淆可能性进行判定。即在平面商标的实际使用方式可以被识别为立体的商标性使用,起到了区分和识别功能时,才能够进一步去判断其他的立体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 目前,瑞典专利'>专利商标局采用尼斯分类第11版的商品和服务描述,接受一表多类申请。瑞典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人名、字母、数字、图形、颜色、立体形状等。

  • 目前,丹麦专利'>专利商标局采用尼斯分类第11版的商品和服务描述,可接受一表多类申请。丹麦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人名、字母、数字、图形、颜色、立体形状等。

  • 商标的功能在于识别并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可以构成商标的元素实际上是无限的,《TRIPS协定》第15条规定:“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同另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任何标志或者标志的任何组合,都可以组成商标”,应该说这个定义是极其开放的。实践中,各国可以接受注册的商标类型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从平面商标到立体商标,从视觉商标到听觉、嗅觉、乃至触觉商标,从静态商标到动态商标,商标的形态一直处于不断地革新之中。目前,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元素,以及前述元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在我国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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