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味千”与引证商标一显著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4:51:01
- 摘要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味千”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中文“味千”、引证商标二至五显著识别中文“千味”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玻璃器皿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与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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