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认定甲公司系“月光渔可视探鱼摄像头套装产品”的生产者

认定甲公司系“月光渔可视探鱼摄像头套装产品”的生产者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4:42:49
  • 摘要

    涉案专利为“水下摄像装置”,被诉侵权产品为水下摄像头,不包括套装产品中除摄像头之外的其他配件。原审法院并未认定甲公司系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而是认定甲公司系“月光渔可视探鱼摄像头套装产品”的生产者。二审中,双方均确认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乙公司,刘某采购的套装产品中的其他配件来源于其他供应商,甲公司为了将其销售的套装产品放在一个包装盒内,特别定制了具有店铺标识的包装盒。

  • 涉案专利为“水下摄像装置”,被诉侵权产品为水下摄像头,不包括套装产品中除摄像头之外的其他配件。原审法院并未认定甲公司系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而是认定甲公司系“月光渔可视探鱼摄像头套装产品”的生产者。二审中,双方均确认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乙公司,刘某采购的套装产品中的其他配件来源于其他供应商,甲公司为了将其销售的套装产品放在一个包装盒内,特别定制了具有店铺标识的包装盒。

    认定甲公司系“月光渔可视探鱼摄像头套装产品”的生产者图
  • 1、作为小米生态链企业,创米数联有着相同的喜悦和烦恼。依靠小米,创米数联打造了智能摄像机的爆款产品,并且支撑起了超过80%的营收;但对小米依赖过大,也造成毛利率偏低。研发投入也不足,还面临着专利侵权诉讼。

  • 我国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5章对调查取证有专章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能够依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能够查阅、复制与案件相关的合同、帐册等相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选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因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还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因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样品。

  •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水下探鱼摄像头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的保护范围。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进的“新款外置高灯高清夜视可视锚鱼摄像头浑水可用”的商品照片,与本案甲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水下摄像装置实物基本相同。甲公司自2021年5月19日至2021年10月15日销售“月光渔外置高灯可视锚鱼摄像头水下探鱼探头”商品6只,销售金额共计元。

  • (二)原审判决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和生产者的认定,适用法律不当。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乙公司,刘某采购的套餐中的其他配件来源于其他供应商,甲公司为了方便运输'>运输和保护摄像头镜头,特别定制了具有该公司经营的网店标识的收纳盒。电商经营者通过套餐搭配销售、定制带店铺标识的收纳盒便于运输'>运输符合经营习惯,故不能认定甲公司为生产者。甲公司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行为;销售该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甲公司销售的“月光渔可视探鱼摄像头套装产品”中的各个产品可独立使用,并非组成一个产品的零部件,被诉侵权产品仅为该套装产品中的一个产品,且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该产品来源于乙公司,刘某对此亦无异议,甲公司亦无主观过错,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故原审法院关于甲公司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的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标签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