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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冠宇未经许可实施了上述涉诉专利,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请求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4:42:36
  • 摘要

    上述原告认为,珠海冠宇未经许可实施了上述涉诉专利,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请求判令珠海冠宇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出口涉诉专利相关的电芯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费用,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等。

  • 上述原告认为,珠海冠宇未经许可实施了上述涉诉专利,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请求判令珠海冠宇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出口涉诉专利相关的电芯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费用,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等。

    珠海冠宇未经许可实施了上述涉诉专利,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请求图
  • 乐雪儿公司承认被诉侵权产品中的螺纹塞座、螺纹塞盖、垫片的材质与涉案专利相应部件的材质相同,也是注塑成型;其中螺纹塞座虽是二次成型,但与涉案专利的加工方式不同,涉案专利是在两台机器上进行的二次注塑,但现在绝大多数是在同一台机器上完成的。乐雪儿公司提交的专利号为ZL200520015446.8的“一种新型热水袋”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载明,该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为2006'>2006年12月27日。

  • 上述原告认为,珠海冠宇未经许可实施了上述涉诉专利,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请求判令珠海冠宇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出口涉诉专利相关的电芯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费用,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等。前述共计6个案件(每个涉诉专利对应1个案件),每个案件诉请的赔偿金额为1100万元,合计共6600万元。

  • 笔者认为,在这种委托加工关系中,虽然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客观上由受托人实际完成,但受托人缺乏独立的意志,其实质是作为委托加工企业的“傀儡”,仅是付出相应的劳动并获得微薄的收入。不论侵权产品上标注的是委托加工企业还是受托人的企业信息、生产地址、商标等,均体现了委托加工企业对整个侵权产品的生产过程具有控制能力,对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具有的独立的主观意愿。受托人完全按照委托加工企业的指令加工侵权产品,应当认定委托加工企业和受托人均是专利法意义上的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即委托加工企业存在侵权产品的“制造”行为。按照《民法典》1168条的规定,委托加工企业和受托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同时,近日,珠海冠宇收到宁德新能源寄出的在美国德克萨斯州东部地区法院起诉珠海冠宇专利侵权的相关材料(以下简称“国外诉讼”)。

  •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这几种专利侵权行为,其中的“制造”行为,因其是产生侵权产品的源头行为,将承担更重的侵权责任。“销售、使用”行为作为产品流程的后续环节,将承担较轻的侵权责任,并且善意的销售者和使用者可以援引合法来源抗辩,免除侵权赔偿责任。若受托人根据委托加工合同生产的产品,侵犯了第三人的专利权,此种情形下,对于委托加工企业到底应该认定为“制造”行为还是“销售”行为,对其抗辩方式的选择和侵权责任的承担关系重大,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争议。笔者认为,委托加工企业的行为性质应当根据其在具体合作关系中的作用进行区分。下面将常见的委托加工关系分为三类进行讨论。

  • 徐西江进一步解释道:“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时,会通过审查涉案专利的稳定性、被控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及被控技术方案是否是现有技术等方面来得出涉案技术方案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的结论。珠海冠宇公司的技术方案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需要等相关专利案件的判决结果。”

  • 10月28日上午,珠海市知识产权局在富山工业园揭牌成立“珠海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站”,并举办“《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宣贯及专利侵权实务解析”专题培训。

  • 珠海冠宇为国内诉讼的第一被告。上述原告认为,珠海冠宇公司未经许可实施了上述涉诉专利,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请求判令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出口涉诉专利相关的电芯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费用,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等。前述共计6个案件(每个涉诉专利对应1个案件),每个案件诉请的赔偿金额为1,100万元,合计共6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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