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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侵权标识用于手机云台,与涉案商标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4:36:11
  • 摘要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侵权标识用于手机云台,与涉案商标“华为”核准注册的照相器材架、三脚架等属于同类商品,与智能手机、摄像头、耳机等属于类似商品。经比对,尚派公司使用的“华为”与华为公司的“华为”注册商标完全一致,为相同商标,使用的图片标志构成近似商标。

  •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侵权标识用于手机云台,与涉案商标“华为”核准注册的照相器材架、三脚架等属于同类商品,与智能手机、摄像头、耳机'>耳机等属于类似商品。经比对,尚派公司使用的“华为”与华为公司的“华为”注册商标完全一致,为相同商标,使用的图片标志构成近似商标。

    被诉侵权标识用于手机云台,与涉案商标图
  • 该网店将“华为”设置为搜索关键字,在产品详情页中突出使用了“华为”的标志,同时被诉侵权的商标用于手机云台,与涉案商标“华为”核准注册的照相器材架、三脚架等属于同类商品,与智能手机、摄像头等属于类似商品。

  •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解释,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本文把“弱显著性注册商标”理解为:在《商标法》第十一条边缘反复试探并最终获得核准注册的商标,即有一定显著性,符合商标获得注册的要件,但是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其显著性存在天然缺陷的注册商标。比如注册在“计算机软件、手机应用软件app”商品上的“大姨妈”商标,注册在“蛋白饮品”商品上的“六个核桃”商标等。

  • 如“小米”指定在粮食商品类别上进行商标注册,就不会被核准。因为“小米”就是粮食的一种,使用在粮食商品类别,就缺乏显著性,而用在手机产品、电子产品上,就凸显出其显著性。

  • 杭州中院一审认为,被诉侵权标识用于手机云台,与涉案商标“华为”核准注册的照相器材架、三脚架等属于同类商品,与智能手机、摄像头、耳机'>耳机等属于类似商品。经比对,尚派公司使用的“华为”与华为公司的“华为”注册商标完全一致,为相同商标,使用的图片标志构成近似商标。

  • 尚派公司在其商品中使用华为花瓣标志,并改原标志8片花瓣为6片,华为拼音字母也做了倒置、镜像变动,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法院一审认为,被诉侵权标识用于手机云台,与涉案商标“华为”核准注册的照相器材架、三脚架等属于同类商品,与智能手机、摄像头、耳机'>耳机等属于类似商品。经比对,尚派公司使用的“华为”与华为公司的“华为”注册商标完全一致,为相同商标,使用的图片标志构成近似商标。此外,该店铺还向消费者展示虚假华为网络渠道销售授权书,欺骗消费者。

  • 据中国商标网查询显示,早在2020年10月,华为公司就先后提交了2件“花瓣支付”的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以及第36类,借记卡支付处理,电子转账,网上银行等商品上。目前,这两件商标已处于核准注册的状态。

  • 商标申请人委托专业设计师机构设计的原创图案,艺术独创,高度凝练,易于识别,是一枚设计精美、寓意深刻、新颖别致、个性突出的具备显著性的好商标,与其他商标也不存在近似相似等问题,并未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自然没有驳回的理由。退一万步讲,万一发生不予注册驳回申请,我们也有信心提起驳回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撤销驳回裁定,核准申请商标予以注册。

  • 5、不同类目需要提供不同的资质证明才能确保正确入驻,例如手机类目当中得提供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3C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还有授权商标需要授权书、银行卡账户、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基本户、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也是要提交的。

  • 目前,两件商标都已成功注册,分别被核准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电子游戏程序等商品及服务上,以及第41类,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商品及服务上,目前2件商标均处于有效的状态。

  • 当然,前述这些声音必须具备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你可以假想,当你听到“HELLOMOTO”的声音时,你是不是就知道了有人手机开机了?这就说明这个声音能够起到识别作用。相反,普通的小鸟叫声,可能并不会引起你的关注,这就说明这个声音不具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这种声音可能就无法获得商标局的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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