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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标注册实行选择,不允许变更的申请形式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4:35:16
  • 摘要

    目前,日本商标注册实行注册人自行选择,不允许变更的申请形式。如果申请人想要转让也必须办理变更手续。因此,日本对于商标法中规定的12个大类中,在日本只有9个类别是可以用来保护的。如果你是个新公司,可以在自己经营的行业中使用与公司名称相同的名称和注册为公司名称中的商标来保护自己的名称和商标号。如果想要申请在其他类别上使用商标,必须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进行申请。

  • 目前,日本商标注册实行注册人自行选择,不允许变更的申请形式。如果申请人想要转让也必须办理变更手续。因此,日本对于商标法中规定的12个大类中,在日本只有9个类别是可以用来保护的。如果你是个新公司,可以在自己经营的行业中使用与公司名称相同的名称和注册为公司名称中的商标来保护自己的名称和商标号。如果想要申请在其他类别上使用商标,必须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进行申请。

    日本商标注册实行选择,不允许变更的申请形式图
  • 日本现行商标法规主要是基于1959年4月13日颁布、2020年10月1日修订的《商标法》。日本特许厅统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官方语言为日语。商标专用权需要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为了保护商标或进行续展,就必须依法登记注册。日本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但若是该国的驰名商标,也可以以“在先使用”主张商标权。

  • 2、为了减少因相同或近似的在先商标而遭驳回,我们建议中国企业在日本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进行检索。如果检索未发现相同或近似的在先商标,中国企业应立即向日本特许厅提交申请,以免被他人抢了先机。

  • (1)中国公司或个人在日本申请商标注册须知,仅由指定商品的普通名称用一般使用方法表示出来的标记所构成的商标,通常会被日本特许厅认为缺乏显著性。如果申请人不能证明这类商标经过使用已经足以为消费者区别,很难获准注册。

  • 1、中国公司或个人在日本申请商标注册须知,仅由指定商品的普通名称用一般使用方法表示出来的标记所构成的商标,通常会被日本特许厅认为缺乏显著性。如果申请人不能证明这类商标经过使用已经足以为消费者区别,很难获准注册。

  • 日本采用“尼斯分类”第11版的商品和服务描述,可以一表一类、一表多类申请。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商标、图形商标、三维标识、颜色组合等。

  • 2、商标查询:商标设计好以后,通过商标系统向日本商标局进行查询,可以降低整个申请注册的风险,建议客户选择日本商标查询服务;

  • 由此可见,注册日本商标流程也是要遵守我国规定的商标注册的一些基本的程序的。首先需要将商标提交至日本的专利商标局,有关部门在受理了以后会对商标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但是审查材料的时间很有可能会长达2到4个月左右的,其实只要将日本商标需要的材料提交上去了,那么有关机构一定会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对商标注册进行公告的,而且日本商标的有效期规定的一般都是十年。

  • 日本一个商标的初步审查阶段,主要是判断该商标的申请是否符合日本《商标条例》的要求,是否与现有商标有重复或近似的情况。

  • 向日本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之前,先对拟注册商标是否与日本在先注册/申请的商标存在近似或重复相同的情况,此项虽非强制性的要求,但却是商标注册流程中最重要的一环,进行商标查册工作有助于提高商标申请的通过率和成功率,申请人应对查册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

  • 若申请人不在日本居住,可直接通过日本特许厅网站申请,但必须提供一个该国通信地址。商标申请所需的基本材料为:

  • 日本的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如果发现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可异议。一旦提出异议或被驳回的,日本商标审查机关将会驳回商标注册请求,也就是驳回申请,不需要重新提交材料。此项决定以商标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为准,被驳回决定视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此异议已被驳回。对于未提出上诉而引起争议的,则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对于不予注册的申请如不重新提出也可以撤销或注销注册。所以,如果我们在日本收到文件后发现自己使用该商标已经超过一定的时间而未使用时,就可向商标局进行商标查询或者直接向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提出异议;若异议被驳回后在等待再次提出异议时已对申请内容有了新的理解等都会导致最终无法获得商标注册证。

  • 1、日本商标法第四条一项八号——商标包含有他人肖像或姓氏、名称,或著名的雅号、艺名、笔名及这些著名的简称的不得注册(得到他人许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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