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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婴儿食品的企业需要注册第5类商标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4:34:00
  • 摘要

    调整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碳水化合物含量要求,与新修订的婴儿配方食品要求一致;增加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乳糖含量要求,并明确限制蔗糖在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的添加等。

  • 调整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碳水化合物含量要求,与新修订的婴儿配方食品要求一致;增加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乳糖含量要求,并明确限制蔗糖在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的添加等。

    经营婴儿食品的企业需要注册第5类商标图
  • (3)食品商标第5类:主要包括药品和其他医用或兽医用制剂。具体指药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或兽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婴儿食品;人用和动物用膳食补充剂;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用料,牙科用蜡;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莠剂。经营婴儿食品的企业需要注册第5类商标

  • 我们常见的婴儿配方奶粉属于乳基婴儿配方食品。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21)中,婴儿配方食品指适用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满足0~6月龄婴儿正常营养需要的配方食品。其中,乳基婴儿配方食品,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

  • 日前,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求L-硒-甲基硒代半胱氨酸等13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显示,包括L-半胱氨酸在内的10种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申请用于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仅限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 经过10多年的不断修改,我国在原料把控、过程监管、产品配方及安全追溯等多方面对婴幼儿配方奶粉进行严格监管,2021年奶粉新国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幼儿配方食品》正式出炉,并将在2023年2月22日正式全面实施。

  • 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人民币商标注册证(R标)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TM标)销售授权书:以商标持有人为源头出发的,授权至公司主体的完整授权链条。所售商品需包含在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内: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婴儿奶粉(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儿辅食(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

  • ③婴儿配方奶粉应标明:“对于0~6月龄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 该项目形成了一系列婴儿配方食品原辅料和特需乳制品基料制备技术,部分技术已经实现转化生产。项目聚焦大宗乳基配料、特殊功能性蛋白配料、婴幼儿特需乳制品基料以及功能性脂质、功能性低聚糖的生产,研制了20项婴儿配方食品原辅料加工生产关键技术,为婴儿配方食品的自主生产奠定了技术基础,初步解决了婴幼儿食品关键功能基料的“卡脖子”问题。

  •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奶粉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10)中的定义,是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辅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用于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其营养成分能满足正常较大婴儿和幼儿的部分营养需要。

  • 记者留意到,现有的《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在新修订的国标中,将分为两个标准,这一变化将会针对婴幼儿月龄提供更精准的营养元素。例如:在蛋白质部分,新国标调整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蛋白质含量要求,并增加了乳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乳清蛋白含量要求,明确规定含量应≥40%;

  • 而群组近似则是指某个群组的产品与另一个群组有相似点。比如说,0502'>0502中的婴儿食品与2907的奶粉制品类似。这样如果A商标在0502'>0502已经注册婴儿食品这个产品了,那么与A近似或者相同的名称就不能再2907上进行注册。这样是不是可以理解“玛莎拉蒂”商标驳回为什么会引证其他群组的商标了,因为已经构成跨类似群组的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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