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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成律师:申请商标“轻简”与引证商标一“简轻”仅字序不同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4:30:09
  • 摘要

    超成律师指出,某粮油公司申请注册的“皇饭儿”商标核定商品包括“米,谷类制品”等,而某酒楼在先注册的“皇饭儿”商标核定使用在“餐厅、饭店”等餐饮类服务上,在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销售习惯等方面均存在较强的关联性,且“米,谷类制品”是提供餐饮服务的主要原材料,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若相同商标在前述商品服务上持续使用,必然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前述商品和服务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为证明前述主张,超成律师还递交了数个认定第30类商品与餐饮服务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判决书。

  • 超成律师指出,某粮油公司申请注册的“皇饭儿”商标核定商品包括“米,谷类制品”等,而某酒楼在先注册的“皇饭儿”商标核定使用在“餐厅、饭店”等餐饮类服务上,在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销售习惯等方面均存在较强的关联性,且“米,谷类制品”是提供餐饮服务的主要原材料,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若相同商标在前述商品服务上持续使用,必然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前述商品和服务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为证明前述主张,超成律师还递交了数个认定第30类商品与餐饮服务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判决书。

    超成律师:申请商标“轻简”与引证商标一“简轻”仅字序不同图
  • “皇饭儿”系某酒楼在餐饮服务上核心品牌,却被某粮油公司注册在第30类“谷类制品”等商品上,在某酒楼提出无效后被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某粮油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某酒楼遂委托超成律所作为第三人代理方参与该案,在诉讼阶段,超成律师充分阐述“皇饭儿”作为百年老字号在餐饮服务上的知名度,以及诉争商标核定使用“谷类制品”等商品与餐饮服务在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上的高度关联,并递交了某粮油公司及其关联主体均为某酒楼供应商的材料,证明某粮油公司理应知晓“皇饭儿”品牌,其注册相同商标的行为难谓善意。

  •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轻简”与引证商标一“简轻”仅字序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五已获准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米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五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 2、引证商标一至九的申请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一、二均核定使用在第42类快餐馆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均核定使用在43类饭店、餐厅、咖啡馆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腌制蔬菜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粉制品、谷类制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 2、《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糖、甜食、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米、面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豆粉、食用淀粉商品上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并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后半段进行审理。

  • 除了食品行业涵盖的众多分支机构外,业内人士还透露,从事食品行业的企业严重缺乏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布局,尤其是商标注册。食品行业是中国的一大行业,各类食品公司的数量也相当可观。为了实现良好的发展,注册一个好的商业品牌也非常重要。29类商标,腌制制品、鱼制品、干果、豆腐制品、油脂等;30类商标,调味品、糕点、方便食品等;31类商标,新鲜水果、蔬菜、活动物等;32类商标,饮料、果汁、矿泉水、啤酒等;第三十三类是白酒、红酒、白酒和其他酒精灯。

  • 在商标申请布局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还是说大米,在第30类的米,在第31类的谷类制品,两者因为销售对象、销售场所有重合,考虑到日常公众的认知水平,如果都使用“东方甄选”商标,即便是两种不同类别的产品。也是很容易让消费者认为是来自于同一生产厂商,或者厂商不同但两家存在关联关系,进一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 审查机关认为,本案中,稻花香公司提供的材料足以证明在“和润万福稻花香”商标申请日前,其“稻花香”商标在“白酒”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和润万福稻花香”商标完整包含了“稻花香”商标,其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与“稻花香”商标赖以驰名的“白酒”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销售场所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万福公司申请与“稻花香”高度近似的“和润万福稻花香”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其与稻花香公司及“稻花香”商标存在联系。据此,审查机关认为“和润万福稻花香”商标侵犯了稻花香公司“稻花香”驰名商标权利,裁定宣告“和润万福稻花香”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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