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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梅蒸公司关于应当明确认定“梅蒸商标被商标局核准在第25类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4:25:53
  • 摘要

    二、一审已经明确认定,“梅蒸”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在服装上,上诉人上海梅蒸公司除了使用取得使用权的“梅蒸”注册商标外,还将该商标拆分成“Meizheng”拼音字母与花瓣图形标志,与“梦特娇·梅蒸”标志一起使用。正是这种拆分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才侵犯了被上诉人博内特里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要指出的是,拆分使用注册商标不是依法使用注册商标,故上海梅蒸公司关于应当明确认定“梅蒸商标被商标局核准在第25类服装上使用”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不予采纳。

  • 二、一审已经明确认定,“梅蒸”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在服装上,上诉人上海梅蒸公司除了使用取得使用权的“梅蒸”注册商标外,还将该商标拆分成“Meizheng”拼音字母与花瓣图形标志,与“梦特娇·梅蒸”标志一起使用。正是这种拆分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才侵犯了被上诉人博内特里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要指出的是,拆分使用注册商标不是依法使用注册商标,故上海梅蒸公司关于应当明确认定“梅蒸商标被商标局核准在第25类服装上使用”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不予采纳。

    上海梅蒸公司关于应当明确认定“梅蒸商标被商标局核准在第25类图
  • 商标的构成要素有很多,包括文字、图形、拼音、英文、数字等等。申请商标注册时,商标局会审查是否与在先申请的商标构成近似,那么,当遇到文字商标、拼音商标和英文商标是同一个含义时,如何判断是否近似呢?

  • 7.被告上海梅蒸公司、常熟豪特公司使用的包装袋和吊牌底色均为白色,中间有“梅蒸”商标,商标的汉字和拼音字母为黑体,花瓣图形为红色,商标下方为绿色横条,横条内有“HONGKONG”字样,最下方是被告梦特娇梅蒸公司的中、英文企业名称。与原告博内特里公司使用的包装袋相比,整体布局、底色、花瓣以及横条的颜色都一致,文字有差别。

  • 我国及外国的国家名称、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国外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包含拼音)。凡是含有上述规定名称的字母商标都容易被商标局驳回。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国及外国的国家名称、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国外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含有国家名称及著名城市名称的字母商标一般会被引用上述条款驳回。

  • 无含义商标是指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不直接表达任何实质内容的标记。文字,包括中文、外文、我国少数民族文字、汉语拼音字母等;图形,则指不表述任何客观事物的图案或几何图形等抽象图案。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四、引起本案侵权之诉的真正原因,是上诉人上海梅蒸公司和原审被告常熟豪特公司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服装上,将所谓的企业名称“梦特娇·梅蒸”作为标志使用,以及将“梅蒸”商标拆分成“Meizheng”拼音字母与花瓣图形等标志使用的行为。在服装上使用这两个标志形成的图案,由于与被上诉人博内特里公司的“梦特娇”和,“MONTAGUT与花图形”注册商标近似,因此侵犯博内特里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这两个标志不是依法使用“梅蒸”注册商标,因此本案不存在关于“梅蒸”注册商标的授权争议,无需先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上海梅蒸公司关于本案应先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的上诉理由,同样不能成立。

  • 文字商标是指纯粹使用文字(汉字,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或字母)、数字所构成的商标。通常也就是指根据《商标法》第八条中有关商标六要素组合规定中仅用:文字、字母、数字及其组合所构成的商标。作为构成商标的文字,可以是汉字(简体或繁体汉字,异体汉字不能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英文及其他国家的文字或字母,数字,不同文字之间可以组合使用。如娃哈哈、雕牌香皂、虎牌万金油、飘柔等

  • 经过以上分析及列举可以发现,汉字不同拼音相同的商标不近似,可以同时得到注册。汉字或与汉字相似的汉字判定为近似,拼音与拼音近似的拼音判定为近似。外文商标只有与汉字形成对应意思时才判定为近似,否则不近似。

  • 作为构成商标的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原《商标法》把仅以字母构成的商标归在文字商标之列,而在2001'>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把字母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这样规定更符合实际,也便于商标主管部门对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审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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