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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牌档”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4:23:48
  • 摘要

    所以,虽然这个“大牌档”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达十年之久,但是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4条规定,依然存在以《商标法》第11条为理由对该注册商标请求宣告无效的可能性。

  • 所以,虽然这个“大牌档”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达十年之久,但是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4条规定,依然存在以《商标法》第11条为理由对该注册商标请求宣告无效的可能性。

    南京“大牌档”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图
  • 合肥法院费力去分析这个问题的目的其实是在于说明:就本案涉案的地域范围的相关公众而言,“大牌档”并不是一个通用名称,而是具有显著性的商标。这样的话,被告以(在其他地域)“大牌档”是一个“通用名称”为理由来主张对注册商标的“正当使用”,就缺乏事实基础,也不符合《商标法》第59条的规定了。

  • 法院最终判定两家“大牌档”餐饮企业,侵犯“大牌档”商标拥有者的商标权,需分别赔偿南京大惠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元和30万元。

  • 法院的逻辑是原告已经取得“大牌档”系列商标,他人使用“大牌档”即为侵权。法院同时认为,南京大惠“大牌档”系列商标具有识别功能是其长期使用宣传的结果。

  • 虽然“大牌档”注册商标的合法性存在疑问,但是,在其没有被宣告无效之前,商标权人自然是可以依据《商标法》请求法院保护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禁止他人的擅自使用的。这时,法院判决被告构成侵权,是否合理合法呢?

  • 本案中的“大牌檔”“大牌档”为获得显著性商标,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后形成知名度。消费者据此将商标识别为特定商品或服务。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与否的判断上,不仅要比较相关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等构成要素上的近似性,还要综合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双方经营状况、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判断是否足以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混淆。

  • 律师认为,南京大牌档的运营管理公司大惠公司注册了“大牌档”、“大牌檔”、“南京大牌档”、“南京大牌檔”等多枚商标,商标所有人对该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

  • 对于法院判决更名一事,高先锋表示,“合淝大牌档”不会更名。随后,他向记者出示了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关于第37101472号“淝大牌档”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大惠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对“淝大牌档”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认为,考虑到“大牌档”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等服务商显著性较弱,争议商标中“淝”部分显著性更强,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并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本案引发关注的焦点之一,是“大牌档”是否属于通用名称。此前有报道,全国范围内,工商部门登记在册含“大牌档”字样的餐饮企业有400余家,包括“大牌档”的发源地粤语区。因此上述案的判决结果可能影响到这些企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 本案中,南京大牌档主张保护的商标为“大牌档”系列注册商标,合淝大牌档及巢州大牌档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其门店及线上平台使用“大牌档”标识应属各方无争议的事实。本案的关键在于评判“大牌档”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从而认定合淝大牌档及巢州大牌档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第59条第1款规定的正当使用。合淝大牌档及巢州大牌档作为提出“通用名称抗辩”的一方,负有举证证明“大牌档”属于通用名称的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 基于历史原因和商标局在商标申请注册阶段的审查审理规则的限制,我国目前存在较多行业通用名词被注册为商标的情况。较为知名的有被最高院明确为“碰瓷式维权”的“青花椒”商标,此前在北京市高院二审行政案件中被判定沦为通用名称的“千页豆腐”商标,以及上月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侵权案件胜诉的“大牌档”商标等。

  • 南京大惠在合肥的维权虽然成功了,但是,南京“大牌档”远未到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一路扫荡他人的“侵权”使用的时候。南京“大牌档”在合肥的维权结果,与其说是保护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如说是保护了其“有一定影响力的服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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