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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撤销“融略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4:11:17
  • 摘要

    伯纳华丹福企业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下称“伯纳华丹福公司”)在第35类别申请的“融略师”商标(下称申请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评审认为,申请商标“融略师”可理解为金融战略师,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方式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 伯纳华丹福企业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下称“伯纳华丹福公司”)在第35类别申请的“融略师”商标(下称申请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评审认为,申请商标“融略师”可理解为金融战略师,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方式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判决撤销“融略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图
  • 人工智能商标驳回率如此之高,是什么原因呢?目前,人工智能技术在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等领域都有应用,但是由于可供申请的商标类型多样,不像其他类型涉及商标法律关系复杂且主体相对集中,所以目前还存在着一定的限制。现在,人工智能虽然已经具备对大量申请类型进行自动分类和筛选的能力,但因其仅在特定类型(如金融服务、计算机程序、广告服务等)中进行测试和验证,因此其使用范围还有待进一步扩大和提高,而且在今后进入人工智能申请中的领域不断扩大,给商标提出更多新问题和新挑战,也会影响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的审查结果。

  • 1、深刻阐述申请商标的设计背景和内涵,强调“融略师”不是固有词汇,驳回复审决定认定申请商标“融略师”是”金融战略师”的含义存在主观性认定。

  • 本案经过北京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判,支持了当事人的主张,本案取得了诉讼翻盘。一审判决认定:申请商标“融略师”并非中国相关公众广泛知悉的固定搭配,被告认定其具有金融战略师的含义,但没有举证予以证明。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文字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方式等特点。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有误。判决撤销“融略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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