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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火腿厂称原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保护范围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4:01:52
  • 摘要

    被告泰康公司辩称:1.泰康公司在销售被告永康火腿厂产品前,已经对产品的外包装、商标等进行了检查和核对。确认外包装上标明的“真方宗”商标是永康火腿厂的注册商标,使用的原产地域名称和标记经国家职能部门审批。2.“金华火腿”是知名的商品名称,泰康公司销售的“金华火腿”产自金华地区,不会误导消费者,也没有对消费者造成侵害。3.泰康公司店铺拥有“中华老字号”美名,“金华火腿”是其经营的传统产品。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浙食公司的诉讼请求。

  • 被告泰康公司辩称:1.泰康公司在销售被告永康火腿厂产品前,已经对产品的外包装、商标等进行了检查和核对。确认外包装上标明的“真方宗”商标是永康火腿厂的注册商标,使用的原产地域名称和标记经国家职能部门审批。2.“金华火腿”是知名的商品名称,泰康公司销售的“金华火腿”产自金华地区,不会误导消费者,也没有对消费者造成侵害。3.泰康公司店铺拥有“中华老字号”美名,“金华火腿”是其经营的传统产品。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浙食公司的诉讼请求。

    永康火腿厂称原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保护范围图
  • 经审查核准后,直接寄发商标注册证如补证申请书件齐备并符合规定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

  • 2.国家商标局[86]工商标综字第165号《关于“金华”火腿商标使用问题的复函》。用以证明国家商标局批准浙食公司对其注册商标在火腿表皮的具体使用样式做了适当改变,但具有与注册商标同等的法律效力;

  • 为了能够让商标转让更好的进行,选择商标代理机构是务必的,如遇到商标有效期满未提出续展、宽展申请,或商标局已注销的商标;他人已向商标局提出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擅自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其他事项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商标未及时补证的等等,这些情况下商标转让是无效的。

  • 1.浙江省食品公司《关于“金华”火腿商标事宜的请示》。用以证明国家商标局只是准许原告浙食公司在火腿表皮上可以使用“金华火腿”字样,并没有赋予原告在火腿上使用的“金华火腿”文字具有与其注册商标同等的法律效力。

  • 1).《商标法》的这一条规定。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所谓的全类保护则是指在全部类别受到保护!依据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这说明注册商标的保护是有限的一般的注册商标只在其所在的类别受到法律保护。又界定了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补证与转让一起办理的,如补证申请以转让人名义提出,补发的《商标注册证》名义为转让人如补证申请以受让人名义提出,补发的《商标注册证》名义为受让人。

  • 3.浙食公司的部分获奖证书、泰康公司销售的永康火腿厂火腿图片、永康火腿厂获奖证书、国家质检局2002年第84号公告、国家质检局2003'>2003年第87号公告、《原产地域产品金华火腿》、《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保护管理办法》、原产地域产品质量责任书、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许可证、“真方宗”牌商标注册证、命名证书等。用以证明永康火腿厂使用的是“真方宗”牌注册商标,“金华火腿”是原产地域产品名称,金华本地多家企业经批准可以使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名称。

  • 根据本案的案情分析,首先,被告永康火腿厂在其火腿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明了自己的注册商标“真方宗”,同时也标明了企业名称、厂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其次,永康火腿厂在火腿表皮上标注的“金华火腿”字样下端标明了“原产地管委会认定”,在火腿表皮上端还标有“真方宗”注册商标。因此,从上述使用方式可以认定,永康火腿厂标注“金华火腿”目的是表明原产地域产品。故永康火腿厂上述使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名称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 8月1日,极米发布《关于“极米”商标被“极米坚果”恶意侵权事件的严正声明》称,公司近期收到的多起消费者投诉信息,发现有不法厂商使用“极米坚果”商标,在淘宝、京东、拼多多以及抖音等电商平台销售投影仪、投影幕布、投影仪支架等商品,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为是极米品牌。

  • 综上,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的核心是“金华火腿”。被告永康火腿厂称原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保护范围仅仅为“金华”的观点,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 极米称,“极米”是其原创商标,具有极强的商标显著性和较高市场知名度,“坚果”也是国内投影仪市场另一较为知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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