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显示王老吉诉争小刺吉商标被驳回
- 作者: 商标新闻 发布时间:2024-01-12 16:32:17
- 摘要
近日,三则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案件一审法律文书公布。
天眼查App显示,近日,三则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案件一审法律文书公布。
文书显示,国家知识产权局此前对王老吉公司申请的三枚“小刺吉”商标作出驳回复审的决定。对此,原告王老吉公司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称诉争商标系原告独创,国家知识产权局所用引证商标“刺吉”是恶意抢注,不应成为诉争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且原告在先已有多件类似商标获准注册。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相同或近似标识,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截至判决作出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被诉决定相关认定正确,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老吉公司的诉讼请求。
I案由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21]第331173号《关于第51759875号 小刺吉'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原告观点
原告诉称:一、诉争商标系原告独创,极具显著性,经过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二、引证商标是对诉争 商标的恶意抢注,不应成为诉
争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三、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四、原告已注册小刺吉”刺柠
吉"系列商标,且在先已有多件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致。 诉争商标应予初审。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
新作出决定。
I被告观点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维持被诉决定。
I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
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鉴于原告明确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案中,诉争商标为小
刺吉,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相同或近似标识。若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
上,易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濯或认为上述商标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
的近似商标。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进而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且截至
本案判决作出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亦不相同,不能成为本案诉争商标应当予以注册的依据。被
诉决定相关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I案件结果
的
驳回原告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百元,上诉于北京
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