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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3:42:48
  • 摘要

    3。侵权人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事实侵权行为。中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要约销售、销售或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使用、要约销售、销售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进口产品。这里强调,侵权行为必须具有生产经营目的。

  • 3。侵权人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事实侵权行为。中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要约销售、销售或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使用、要约销售、销售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进口产品。这里强调,侵权行为必须具有生产经营目的。

    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图
  • 该案件中关于侵权行为种类中是否包含制造的侵权行为的认定是难点,也是关键。对此,超成律师通过关联商标标识主张被告实施了制造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采取此次维权行动,一方面对仍在侵权的其他企业给予了警告,同时也很好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 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超成律所”)代理“内衣”外观专利诉讼案,本案中关于侵权行为种类中是否包含制造的侵权行为的认定是难点,对此,超成律师通过关联商标标识主张被告实施了制造的侵权行为。最终,广州知产法院接受了超成律师主张的观点,经法官与被告多次沟通,被告同意调解结案,承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了相应的经济损失。

  • 超成律所律师经过公证购买和公证制造行为等方式进行了取证,充分掌握了前述侵权人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权证据,先后在广州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 案件庭审过程中,超成律所认为:1.被告销售产品与专利产品外观相似,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2.被告的侵权行为类型:许诺销售、销售和制造行为。被告辩称,其产品与专利产品不相同或相似;且被告并未实施制造行为。

  • 免除责任的情况是指;善意侵权;,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提议销售或销售未经其许可制造和销售的侵犯专利产品的行为。

  • 一般而言,对制造方法专利的使用表现在产品的制造过程中,产品制造过程涉及生产步骤和工艺参数,具体的流程和数据只能在生产现场或者查看生产记录才能得知。通常情况下,专利权人难以接近被诉侵权人的生产现场和生产记录以取得完整的制造方法证据,在产品制造方法证据完全掌握在被诉侵权人手中的情况下,如果不结合具体案情对侵权指控成立的可能性大小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进行分析,只是简单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由专利权人来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生产同样产品的制造方法,显然不利于客观事实的查明,亦有违公平原则。

  • 超成律所接受原告委托后,经过摸底调查,对二被告的侵权产品分别进行了网页公证和公证购买,对证据进行了保全。两案件庭审过程中,超成律师认为:1.被告销售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构成实质相同或近似,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2.被告的侵权行为类型包括许诺销售、销售和制造行为。被告辩称,其产品与专利不相同或也不相似;其销售产品外观属于现有设计;且被告并未实施制造行为。

  • 从证据规则角度看,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是一种法律推定规则:如果专利权人的专利方法所制造的产品是新产品,而被控侵权人的产品与专利权人的专利方法所制造的产品相同,根据人们的社会生活经验,除了专利方法以外,不会存在其他方法可以制造该新产品,故推定被控侵权人使用专利方法制造了相同的产品(其实,这个推论理论上在相应方法专利申请之日或者优先权之日成立,但在产品技术方案随制造产品的方法专利被授权公告而公开后,离公开后的时间越长,竞争对手开发出制造相同产品的不同制造方法的可能性就越大)。

  • 超成律师通过申请行政执法、公证购买和公证制造行为等方式进行了取证,充分掌握了前述侵权人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的侵权证据,并对侵权人明知故犯的恶意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固定,先后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多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 即使腾达公司没有全面实施方法专利的全部步骤,不符合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但实际上涉案的方法专利已经被侵权产品固定在硬件设备中。设备制造者通过技术操作将方法专利的步骤、流程实际固化在特定的设备中,对侵权行为的发生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没有侵权意图的终端用户仅仅是触发了软件的自动执行,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真正的侵权行为实施者应当是固化方法专利的设备制造者。本案是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侵权判定的典型案例,在现有司法裁判规则不足,法院结合技术环境的特征发现侵权背后的实质性问题,创设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原则,以直接侵权理论判定了腾达公司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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