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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站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上构成驰名商标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3:41:02
  • 摘要

    2、《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未明确其除在先商标权外还存在其他在先权利。《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是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将“女神进化论”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视文娱节目等类似服务上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 2、《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未明确其除在先商标权外还存在其他在先权利。《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是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将“女神进化论”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视文娱节目等类似服务上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B站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上构成驰名商标图
  • 尽管幻电公司提供了许多运营情况的证据,但均被认定与其核定使用的服务存在区别。比如,虽然B站上能找到影视作品,但大多数影视作品系获得其他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进行信息网络传播,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服务存在区别。因此,这样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上构成驰名商标。

  •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1类电视文娱节目;录像带录制;娱乐服务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虚拟现实游戏厅服务;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的电子游戏服务;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那问题来了,既然成都市广播电视台自己承认“谭谈”是谭乔的艺名,那他们申请商标时经过谭乔本人的授权了吗?如果在这次版权纠纷中,他们败诉,转而再主张商标权,他们又是啥理由?

  • 经复审查明:各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其中引证商标十一、十七、二十一、二十四所有人“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已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共存注册。申请人于2021年7月1日经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其名义由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国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

  • 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焦点问题是,健徳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规定的对驰名商标的侵权问题。B站目前提交的相关证据,部分与判断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并无关联;部分证据不足以证明B站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同时,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B站对网站中知识、游戏、电影、纪录片、电视剧等进行了有针对性、长期、广泛的宣传推广,因此无法证明B站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上构成驰名商标。

  • 从本案的判决来看,法院是根据补充的证据,以及B站之前提供的证据,最后认定B站的商标在电子出版物、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这两个项目上构成了驰名商标。

  • 1、多数商标法规定,地理名称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例如有名的“中华”牌香烟、牙膏,“上海”牌电视机'>电视机、花露水,“青岛”牌、“北京”牌啤酒等,虽然很早就注册了,但在国外这样的商标是不能被注册的,因为地理名称在很多不能将其注册为商标使用。

  • 更有甚者,电视剧《芈月传》居然被抢注了四百多件相关商标!在电视剧《梦华录》开机不久,已有公司提交“梦华录”商标的多个注册申请,“顾盼生辉”等《梦华录》衍生词汇也被相继申请注册成商标。

  • 此前,中央电视台提出商标异议,认为河南好字学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申请的商标“中国诗词大会”,侵犯了中央电视台的知名栏目《中国诗词大会》现有的在先权益。经审查,商标局亦判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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