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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3:40:42
  • 摘要

    在驰名商标的司法沿革上,我国是从1985年正式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开始将驰名商标制度引入国内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认定程序经历了几个阶段,从最初的半官方评选,到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行政认定,再到行政认定与人民法院司法认定并行。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首次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至此,我国确立了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机制,并达到了国际保护水平。

  • 在驰名商标的司法沿革上,我国是从1985年正式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开始将驰名商标制度引入国内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认定程序经历了几个阶段,从最初的半官方评选,到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行政认定,再到行政认定与人民法院司法认定并行。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首次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至此,我国确立了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机制,并达到了国际保护水平。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图
  •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以及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

  • 故本案的焦点问题主要在于:引证商标五、六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如果引证商标五、六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会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证明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的申请日前即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如果企业有将品牌打造为驰名商标的打算,应当在经营过程中始终保持收集商标的宣传、推广证据的习惯,以免在需要做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时出现证据不足或无法举证的情况。

  • 商标法的保护是不能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如果想实现跨类保护,前提就是要认定驰名商标。于是,问题的关键就变成,幻电公司所持引证商标(注册号15362394)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 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日常娱乐范畴,其知名度与影响力能够及于饮食等日常生活领域,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的相关公众具有极高的重合度,二者关系密切,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诉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损害了幻电公司的合法利益。综上,幻电公司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 由此不难理解,幻电公司想实现跨类保护,要先认定驰名商标,证明不同服务领域商品的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诉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致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法院一致认为,幻电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上构成驰名商标,B站败诉。“BILIBILI”不算驰名商标,与B站在ACG(动画、漫画、游戏)等领域的影响力形成了对比和反差,引发网友围观和讨论。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2014'>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 2014'>2014年7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中第二条明确了:“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当然,驰名商标是需要商标持有者提交材料,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的,否则人均驰名商标这个规定也就成了个口袋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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