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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侵权后如何取证的合法方法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3:36:38
  • 摘要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这些商标侵权是针对注册商标的,当然也适用于注册驰名商标。但与普通商标相比,知名商标也有其特殊性,其经济价值高于普通商标。因此,侵犯驰名商标权的现象更加突出,侵权的类型也更加多样化。

  •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这些商标侵权是针对注册商标的,当然也适用于注册驰名商标。但与普通商标相比,知名商标也有其特殊性,其经济价值高于普通商标。因此,侵犯驰名商标权的现象更加突出,侵权的类型也更加多样化。

    商标被侵权后如何取证的合法方法图
  • 企业品牌打假是指除使用侵权、销售侵权、反向假冒侵权外,对他人注册商标权造成损害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主要是指以下行为:即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以同一或者类似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饰,误导公众;故意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藏等方便条件。

  •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是指侵权产品在售出之前,需要有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必要步骤。这类行为的行为人不是直接使用商标,但该行为造成了侵害商标权人权力的后果,一旦发生商标被侵权,那么取证就至关重要,就好比一个人犯法了,怎么才能说明这个人犯法,这是需要证据的,在法律面前,什么都需要证据,对于商标侵权也是如此,下面小编为您介绍商标被侵权后如何取证的几个合法方法

  •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帮助侵权的情形,应当与直接侵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5条规定“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该条款为境内服务商承担停止商标侵权责任等民事责任的依据。

  • 根据《商标法》第57条第6项“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规定,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5条“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的规定,唐山乾丰公司在本案中认可其为被控侵权产品在我国境内的销售提供了报关、仓储等服务,且作为专业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境内服务商,唐山乾丰公司并未对其提供服务的商品是否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依照前述法律规定,唐山乾丰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广州得克公司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等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本案中相关公众除被诉侵权商品的消费者外,还应该包括与被诉侵权商品的营销密切相关的经营者。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运输等环节的经营者即存在接触的可能性。而且,随着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的发展,即使被诉侵权商品出口至国外,亦存在回流国内市场的可能。同时,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消费者出国旅游和消费的人数众多,对于“贴牌商品”也存在接触和混淆的可能性。

  • 评析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行为在快递、物流等运输环节多发、易发。该案中,涉案物流公司故意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运输便利条件,属于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且当事人曾因相同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应予以从重处罚。

  •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相关公众除被诉侵权商品的消费者外,还应该包括与被诉侵权商品的营销密切相关的经营者,即被诉侵权商品运输环节的经营者存在接触的可能性,在电子商务和互联网发展背景下,即使被诉侵权商品出口至国外亦可能回流国内市场、出境旅游的中国消费者对于“贴牌商品”也存在接触和混淆的可能性,因此认定恒胜公司的使用状态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即构成侵权。综上,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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