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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兴商行并未就其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3:16:13
  • 摘要

    引证商标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提起注册申请,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获准初步审定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 引证商标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提起注册申请,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获准初步审定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顺兴商行并未就其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图
  • 2、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3类酒(饮料)、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以上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其中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 引证商标七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于第33类酒(饮料)商品上。经续展,该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1月6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而失效。

  • 2、引证商标一至七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七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引证商标一至五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 2、引证商标一至七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饮料”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第33类白酒、酒(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比较,均含“五星”文字,两者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注册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白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 1、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25、32、3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枚商标,仅在第32类商品上就申请注册了三十余枚商标,其中“中华”“老”“蓝马果啤”“真龍”等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相近,顺兴商行并未就其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提供有说服力的合理解释,其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对申请注册的相关商标均具有真实使用意,一般来讲,谁先申请就是谁的。按照现在的商标申请量来讲,每天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这些商标侵权是针对注册商标的,当然也适用于注册驰名商标。但与普通商标相比,知名商标也有其特殊性,其经济价值高于普通商标。因此,侵犯驰名商标权的现象更加突出,侵权的类型也更加多样化。

  • 之前曾经有自然人拿老子的图像去申请了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酒精饮料'>酒精饮料等商品上。后来有公司对该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商评委经审理后认为:该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使用在第33类指定商品上,消费者很容易将其直接与老子形象相对应,有损于宗教感情,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对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 据商标网查询了解到,目前“国庆”相关商标共有71件,涵盖多个类别,其中,第29类食品罐头、第30类调味茶糖、第33类酒的申请偏多。不过大多数商标虽然很有创意,但都处在无效或者被驳回的阶段。果然不出所料,“国庆”商标可不是随便可以染指的。

  •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帮助侵权的情形,应当与直接侵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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