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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注册采用在先注册原则,商标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3:09:02
  • 摘要

    普通许可,即商标权人许可他方在规定的地域行使自己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后,自己仍保留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同时还有权在同一地域内就同一注册商标再许可第三方使用。

  • 普通许可,即商标权人许可他方在规定的地域行使自己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后,自己仍保留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同时还有权在同一地域内就同一注册商标再许可第三方使用。

    我国商标注册采用在先注册原则,商标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图
  • 商标具有地域性是商标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指除非有国际条约、多边或双边协定之规定,否则商标权的效力仅及于本国境内。商标权只能根据各个主权国家的国内法而存在,商标权的地域性从根本上是由商标法的地域性决定的[2]。因此,在美国境内依据美国商标法律注册的商标原则上不受中国法律保护,除非将该商标依中国商标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或依国际条约、互惠原则的规定,该商标才会得到我国商标法的保护。

  • 商标权的取得,在国际上有使用取得和注册取得两种方式,前者以在先使用商标的事实作为确定商标权归属的依据,后者以在先注册的事实作为确定商标权归属的依据。同时,商标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即依照一国法律取得的商标权,仅在该国地域范围内有效。随着国际贸易范围的扩大,实践中出现了利用商标权取得制度的差异和商标权保护的地域性限制,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将在采取使用取得制度国家(甲国)已经获得保护并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在采取注册取得制度的国家(乙国)进行注册,并禁止甲国的原使用人在乙国继续使用。这些行为不但损害了原商标使用人的利益,而且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 排他使用许可,即商标权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的许可方式。

  • 有部分企业或团体,在商标注册时,出自于推广地域特产、标榜正宗及其品牌名称接地气等考量,会选择在合理合法的情形下将特产地名称嵌入商标中进行注册。从贴近顾客和宣传产品的角度来看,这样子的选择的确很有道理。然而单纯从《商标法》的角度来看,这样的商标也会存在一定法律风险的。

  • 温馨提醒:我国商标注册采用在先注册原则,商标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因此,如果您有想好的商标,建议提前布局。商标的保护是具有地域性的,如果想在其他国家受到法律的保护,则要注册对应国家的商标。

  •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在我国由于商标权的取得实行注册原则,因此,商标权实际上是因商标所有人申请、经国家商标局确认的专有权利,即因商标注册而产生的专有权。商标的普通使用许可在合同授权范围内可能存在多个被许可人,普通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不能排斥商标权人以及其他被许可人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

  • 商标的独占许可,即商标权人许可他人在规定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使用其注册商标后,不仅不得就同一注册商标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而且自己也不得使用的一种使用许可方式。

  • 该商标注册或注册申请历时多久及注册的地域范围(仅限于该段时间及地域范围反映出该商标的使用或为人承认的程度的范围内);

  • 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已经登记注册的商标仅在该商标注册国享有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不发生法律效力。换言之,仅在其他国家获得注册的商标权在中国境内不会受到保护,该商标的对应商品被引入至中国境内时,可能因打破地域限制而引发侵权问题。

  • 虽然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不视作侵权,但对于该商标的行使也有相关的限制,首先就是要确保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目前在在先使用抗辩中,对于使用范围的争议最大,这与目前日益发展的科技离不开联系。原有范围的认定从原先的地域等限制因素,到如今的互联网'>互联网时代,冲破了地域的限制后,由于互联网'>互联网的传播并无地域限制的属性,这可能会使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覆盖全球,从而违背了该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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