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3:08:46
  •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主要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罚款数额可以参照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确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主要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罚款数额可以参照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图
  • 商标侵权案件经常发生,当商标所有人发现其商标被他人或者其他企业非法使用时。可以向法院收集证据,那么商标侵权应该如何保护其权利呢?

  •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判断侵权商标是否与注册商标相同,首先应认定侵权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其次,从商标的“音、形、义”和整体表现形式来判断商标标志是否相同。

  • 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言,重庆盛百利公司在同种产品上使用与第1347502号相近似的注册商标,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必然跨入第1347502号注册商标的领地。但因重庆盛百利公司拥有第5270376号注册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民事纠纷不予受理,但对于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使用的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人民法院可以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那么,重庆盛百利公司能否以其系规范使用自身拥有的注册商标进行抗辩,从而避免司法审查作出构成商标侵权的否定性评价呢?

  • 2020年以来,商标、专利、版权等三大类侵权问题高发,海外企业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侵权下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流氓抢注敲诈案件频发。

  • 基于历史原因和商标局在商标申请注册阶段的审查审理规则的限制,我国目前存在较多行业通用名词被注册为商标的情况。较为知名的有被最高院明确为“碰瓷式维权”的“青花椒”商标,此前在北京市高院二审行政案件中被判定沦为通用名称的“千页豆腐”商标,以及上月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侵权案件胜诉的“大牌档”商标等。

  • 《商标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商标宣告无效不具有追溯力的几种情形,但并未明确说明对宣告无效前原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力,即商标宣告无效后,在先的注册商标权人或在先权利人是否可以据此主张商标无效前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

  • 在先使用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必须是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志。关于商标“相同”与“近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 同时我国商标法明文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换言之,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办理商标侵权案件,应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最后,进行投诉或起诉。为您整理的内容,对于商标侵权,不管是行政途径还是诉讼途径,最关键的还是证据收集,当事人可以搜集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和间接利害关系的有利的相关证据。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标签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