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

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3:05:04
  • 摘要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其中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其中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图
  •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9类加工过的可食用种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第42类快餐馆等服务、第43类餐厅等服务、第29类腌制蔬菜等商品、第30类面粉制品等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若争议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商品或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 2、引证商标一至七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饮料”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 2、引证商标一至九的申请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一、二均核定使用在第42类快餐馆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均核定使用在43类饭店、餐厅、咖啡馆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腌制蔬菜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粉制品、谷类制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白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构成文字“豫绵”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文字“蜀绵”、引证商标二的构成文字“京绵”、引证商标三的构成文字“华绵”、引证商标四的构成文字“竹绵”、引证商标五的构成文字“豫福”、引证商标六的构成文字“豫富”、引证商标七的显著识别文字“绵竹”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类似群组,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三)注意近似商标风险。存在近似商标可能导致商标转让不成功,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2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 查询是否存在类似商标《商标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商标局核准转让申请时,如发现存在上述情况而未一并转让的,会通知限期改正,如不改正,会驳回转让申请。

  • 白酒的密度,主要是依据白酒中酒精的含量来进行计算的,不同酒精度的白酒,比如42度、53度的白酒,酒精含量也是不同的。

  • 2011年2月15日,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发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里河弘燕南一路的永辉超市山水文园店销售有外包装载明“特选舟山带鱼”的礼盒带鱼,该包装上突出使用了其享有专用权的第5020381号注册商标“”的核心部分“舟山带鱼”文字,认为上述商品属于侵权商品。该协会将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辉超市”)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永辉超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标注有“特选舟山带鱼”包装的礼盒带鱼商品并赔偿损失。

  • 被异议商标注册在第35类别服务上,引证商标注册在42类别服务上,两商标处于不同类别,并不构成类似服务,更加不会构成近似商标。

  • 第42类商标主要涉及计算机编程及相关服务、科学技术服务等服务,9类和42类相对应,企业注册第9类的商品相对应同时应该把42类一并保护到位。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标签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