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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3:05:00
  • 摘要

    2017年施行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认为:商品包装物的立体形状为基本的几何立体形状等,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缺乏显著特征。实务中,独特的包装设计是否具有显著特征需独立判断,“独特”或者“非通常”的标准不尽相同,相关公众的认知也是在不断变化的,这种不断变化的过程体现在商标由固有显著性不强,无法满足注册要求,到因使用而具有获得显著性的变化过程。例如费列罗巧克力立体造型“”中,申请商标的独特创意已经使之成为产品的一种标志性设计,使得消费者在看到申请商标后就能够清楚地判断出该商标所附着商品的来源,申请商标已经具有了商标所应具备的显著性。[3]

  • 2017年施行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认为:商品包装'>商品包装物的立体形状为基本的几何立体形状等,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缺乏显著特征。实务中,独特的包装设计是否具有显著特征需独立判断,“独特”或者“非通常”的标准不尽相同,相关公众的认知也是在不断变化的,这种不断变化的过程体现在商标由固有显著性不强,无法满足注册要求,到因使用而具有获得显著性的变化过程。例如费列罗巧克力立体造型“”中,申请商标的独特创意已经使之成为产品的一种标志性设计,使得消费者在看到申请商标后就能够清楚地判断出该商标所附着商品的来源,申请商标已经具有了商标所应具备的显著性。[3]

    2017年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图
  • 作为构成商标的三维标志,又可称为立体标志,是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立体物标志。以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标志的称为立体商标,它与我们通常所见的表现在一个平面上的商标图案不同,而是以一个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能出现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增加对立体商标的注册和保护规定是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所增添的新内容,这将使得中国的商标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 立体商标是由一定的长、宽、高构成的三维标志,可以是仅有立体形状的商标,也可以是附带文字或图形的立体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它三维标志。三维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应具备合法性、显著性和非功能性。在实际生活中,像酒瓶、饮料瓶、香水瓶等容器及产品独特的外包装等具有立体标志的物品,可以申请三维标志商标。

  • 又称为立体商标,用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三维立体物标志构成的商标标志,它与我们通常所见的表现在一个平面上的商标图案不同,而是以一个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能出现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这是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所增添的新内容,这将使得我国的商标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 商品包装'>商品包装类三维标志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断以显著性为基础,如果商品包装'>商品包装类三维标志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但与其他三维标志商标相同或近似,或在视觉效果上与其他平面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在酒鬼酒公司状告湘泉公司仿麻袋酒瓶侵权案中,法院一审认定,麻袋型酒瓶(即第3028198号立体商标“”)经注册成为立体商标,湘泉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5]

  • 欧共体商标注册基于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注册的种类有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立体商标、颜色商标、音响商标、气味商标。商标注册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 三维标志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特殊形式,在申请注册时其形式审查除完成一般商标审查内容外,还需审查确认该申请为“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例如某明信片封面,其外观图像可能为立体效果图,而明信片本身并非三维形状,不可以用作三维标志商标注册。如果未声明“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即便商标图样含有多面视图或者是立体效果图,也应按非三维标志商标审查。

  • 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 在先使用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必须是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志。关于商标“相同”与“近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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