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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宣县粮油食品加工厂的“大米厂”商标在“月饼”商品上已具有一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3:03:30
  • 摘要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查明,认为武宣县粮油食品加工厂的“大米厂”商标在“月饼”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而广西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大米厂月饼”商标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不但不合理避让,还在相关类别上申请注册多件与“大米厂”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查明,认为武宣县粮油食品加工厂的“大米厂”商标在“月饼”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而广西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大米厂月饼”商标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不但不合理避让,还在相关类别上申请注册多件与“大米厂”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13'>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武宣县粮油食品加工厂的“大米厂”商标在“月饼”商品上已具有一图
  • 后广西某食品有限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以“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为案由,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列为被告、武宣县粮油食品加工厂列为第三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原告广西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各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2022年7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下达了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广西某食品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 自2020年以来,武宣县粮油食品加工厂因广西某食品有限公司在2019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抢注了“大米厂月饼”商标,并用在其生产的月饼产品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大米厂月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该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了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大米厂”商标。在2012年,武宣县粮油食品加工厂生产的“大米厂豆蓉月饼”就被来宾市商务局评为“来宾特色风味小吃”。

  • 据了解,自2020年以来,武宣县粮油食品加工厂因广西某食品有限公司在2019年抢注了“大米厂月饼”商标,并用在其生产的月饼产品上,便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大米厂月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

  • “自然点”商标注册人向原广西桂林市工商局投诉桂林某纸业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自然点”纸品,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商标注册人与桂林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将第13660834号“

  • 同时,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强化对商标品牌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与服务,推动柳州市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协同高质量发展。2016年至今,该局共为柳州全市企业办理商标质权登记110笔,质押贷款金额超72亿元,贷款金额和质押登记数量连续5年广西排名第一,帮助中小微企业破解融资难题,促进商标有效运用。

  •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查明,认为武宣县粮油食品加工厂的“大米厂”商标在“月饼”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武宣县粮油食品加工厂所生产的“大米厂豆蓉月饼”早在2012年“美味来宾-多彩美食节”活动中,就被来宾市商务局授予“来宾特色风味小吃”称号),而广西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大米厂月饼”商标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不但不合理避让,还在相关类别上申请注册多件与“大米厂”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裁定广西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的“大米厂月饼”商标无效。

  • 自2020年以来,武宣县粮油食品加工厂因广西某食品有限公司在2019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抢注了“大米厂月饼”商标,并用在其生产的月饼产品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大米厂月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该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了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大米厂”商标(在2012年,武宣县粮油食品加工厂生产的“大米厂豆蓉月饼”就被来宾市商务局评为“来宾特色风味小吃”)。

  • 近年来,柳州市大力实施“商标强柳”战略,持续构建和完善商标品牌创造、运用、保护和激励各项机制,不断推进商标便利化改革,推进品牌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柳州)受理窗口揭牌不足一年,柳州市商标有效注册量就突破了4万件,同比增长33.79%,增幅在广西排名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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