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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龙阁饭店经营包子,门前悬挂“天津狗不理包子”的牌匾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2:57:30
  • 摘要

    天龙阁饭店经营包子,门前悬挂“天津狗不理包子”的牌匾,其目的就是利用“天津狗不理”这一具有知名度的商标品牌,获取较大的经济利益。

  • 天龙阁饭店经营包子,门前悬挂“天津狗不理包子”的牌匾,其目的就是利用“天津狗不理”这一具有知名度的商标品牌,获取较大的经济利益。

    天龙阁饭店经营包子,门前悬挂“天津狗不理包子”的牌匾图
  • 4.商标法领域的描述性词汇是指仅仅或者主要是直接描述、说明商品的属性或特点的词语------邓世华与大源口区黄陈包子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 商标法领域的描述性词汇是指仅仅或者主要是直接描述、说明商品的属性或特点的词语------邓世华与大渡口区黄陈包子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 两被告制作并悬挂牌匾,是以在饭店销售狗不理包子为目的,不是以宣传“狗不理包子”的传人为目的,其未经天津狗不理饮食公司的许可,擅自制作并使用“天津狗不理牌”商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 天龙阁饭店与高某协议合作建立以天津正宗“狗不理包子”为主的餐馆,并在该店门上方悬挂“天津狗不理包子”牌匾,系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 高某虽系狗不理包子创始人的后代,但其不享有“天津狗不理牌”商标的使用权,亦无权与天龙阁饭店签订有关“天津狗不理牌”商标使用的协议。

  • 再审申请人北京庆丰包子铺(以下简称庆丰包子铺)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丰餐饮公司)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2014)鲁民三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民申字第20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庆丰包子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翔、刘艳峰律师,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徐庆丰、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明君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一审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庆丰包子铺的诉讼请求。

  • 三、山东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庆丰”标识的侵害北京庆丰包子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该案例中,针对突出使用字号构成商标侵权的认定,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相关字号的使用方式、商标注册时间、商标知名度、近似程度等。将字号与非显著性文字合并突出使用,客观上使得该字号起到了某种商业标识的作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庆丰餐饮公司与庆丰包子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即容易导致混淆,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 这家已经注册“西四包子铺”商标的企业与华天二友居、华天集团作为同地区同行业的经营者,海缘阁公司在重新启用“西四包子铺”店铺名称时,理应知悉老字号“西四包子铺”的知名度,但其未能尽到合理的避让义务,仍在临近当年“西四包子铺”原址的位置,开设主营包子、字号相同的店铺。

  • 今天汇标网又给大家分享关于商标保护的有关内容了。说到天津的名小吃,那不得不提到狗不理包子。而在此前天津“狗不理”公司曾经历过一场商标保护案,具体就跟汇标网一起往下看吧!

  • 主要理由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庆丰餐饮公司将庆丰字号在经营场所和网站单独使用的行为构成对庆丰的突出使用,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2.庆丰餐饮公司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庆丰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并使用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3.—审法院认为庆丰包子铺无证据证明其经营地域和商誉影响到山东,庆丰餐饮公司的行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当。4.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一审法院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不当。

  • 对此本院认为,庆丰餐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徐庆丰,其姓名中含有“庆丰”二字,徐庆丰享有合法的姓名权,当然可以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徐庆丰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或企业字号进行商业使用时,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徐庆丰曾在北京餐饮行业工作,应当知道庆丰包子铺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却仍在其网站、经营场所突出使用与庆丰包子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明显具有攀附庆丰包子铺注册商标知名度的恶意,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其行为不属于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的合理使用。因此,庆丰餐饮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对庆丰包子铺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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