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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2:53:02
  • 摘要

    对于相同商标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以下简称2020年《刑事解释(三)》),相同商标是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10]司法实践中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在认定上较为简单。更多的争议在于如何认定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

  • 对于相同商标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以下简称2020年《刑事解释(三)》),相同商标是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10]司法实践中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在认定上较为简单。更多的争议在于如何认定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

    如何认定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图
  • 本案涉及一起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案件中对“商标性使用”的认定问题。在原告商号和注册商标一致且原告的注册商标上未使用注册标记的情况下,判断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作为驰名商标认定的前提,对于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4'>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有着决定性影响。

  • 在先使用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必须是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志。关于商标“相同”与“近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 《商标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商标宣告无效不具有追溯力的几种情形,但并未明确说明对宣告无效前原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力,即商标宣告无效后,在先的注册商标权人或在先权利人是否可以据此主张商标无效前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

  •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纠纷案件。侵权人可以被判处停止侵权。消除障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也可以处以罚款,没收侵权货物。专门生产侵权商品的伪造商标和材料、工具、设备等财产的民事制裁决定。罚款金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人民法院不再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给予民事制裁。

  • 《商标法》第47条规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是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早已履行的商标转让或使用许可合同不具备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理应予以赔偿。按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理应全部或部分返还。

  • 实践中,相当多的案件是商标被许可人提起的诉讼,具体案件中应当根据不同的许可类型判断被许可人是否有权提起诉讼。同时,应当注意商标权人的诉权和被许可人诉权的关系,被许可人的诉权并非完全独立于商标权人的诉权,对于特定的侵权行为,诉权只有一个,也只能行使一次。商标被许可人享有诉权的基础仍然是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权。如果商标权人已经就侵权行为起诉或者与被告达成和解,被许可人无权再次就该侵权行为起诉。

  • 2022年5月,大荔县人民法院被最高院指定为渭南市管辖第一审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法院后,大荔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各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其中侵害商标权案件中有一类案件就是当事人的店铺或者公司的名称侵犯了他人注册的合法的商标权而被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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