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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利可以不必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的方式标注专利号及专利种类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2:51:13
  • 摘要

    4、确保标注专利与产品的具有关联性。如果标注的专利号所涉及的技术方案或外观设计与产品并无关联,则即便形式上符合专利法或广告法的规范,也可能涉嫌违法。

  • 4、确保标注专利与产品的具有关联性。如果标注的专利号所涉及的技术方案或外观设计与产品并无关联,则即便形式上符合专利法或广告法的规范,也可能涉嫌违法。

    外国专利可以不必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的方式标注专利号及专利种类图
  • 1.同一件专利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专利号与申请号的数字相同,区别是专利号要在申请号前加ZL;

  • 5、外国专利的标注也需要规范标注。专利具有地域性,不存在“国际专利”“全球专利”的概念。权利人标注国外专利或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的,应该依法标明国别、专利类型以及专利号等信息,并且需要使用中文进行标注。申请中的外国专利同样应避免在广告宣传中标注使用。

  •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19年印发的《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办理指南(试行)》(以下称《标注指南》)对这一争议做出了明确回应。其中1.2.2标注规范中规定:“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针对某一产品,在国外提交专利申请或者获得授权,或者提交PCT专利申请的,应当依照前述要求如实标明专利或者专利申请相关信息”。此处的“前述要求”就包括已授权专利的专利号及专利种类。所以,对于外国专利的标注应该依照中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已授权的专利应明确标明专利号和类别以及注册国家或地区,申请中国的外国专利则还需要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等信息。

  • 由此可见,对于已经授权的专利,《专利法》和《广告法》的规定并无实质上的区别,立法者考虑到不同类型专利的价值和授权难度不同,为便于公众识别和区分,专利标注和专利广告均明确要求应当标明,专利号及专利种类。

  • (2)专利权申请号或专利号。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是指专利申请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后,授予其申请号,即在提交专利申请时给出的编号。专利申请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做出授予专利决定,同时授予专利号,即在授予专利权时给出的编号,其专利号沿用其申请号。

  •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 授权阶段:发明专利经实审未驳回的,专利局做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颁发发明专利证书,获得专利号;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获得授权公告号。

  • 对于具体如何标注专利信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12'>2012年颁布了《专利标识标注办法》(以下称《标注办法》),其中第5条进一步细化规定,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 专利最简单的来说: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它是由专利机构依据发明申请所颁发的一种文件。专利是一种无形资产,我国专利法将专利分为三种,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此提醒作者我国的专利号一定是ZL开头。

  • 有人认为,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中国专利法保护的是中国专利,外国专利不属于适用对象,所以,外国专利可以不必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的方式标注专利号及专利种类。

  • 申请专利被引用信息:包括股票代码被引用专利号被引用专利分类号被引用专利申请日公司类型被引用专利申请人发明类型引用专利号引用专利申请日期引用专利授权日期引用专利所有权人

  • 广告中出现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将其所具有的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标明,否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处罚。

  • 标记权是专利权人享有的在其专利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我国《专利法》第15条对此作出确认:“专利权人有权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记权在我国是专利权人的一项权利,专利权人行使与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法律对此不强制干预,一般企业为体现自己产品的专有性和先进性,会将专利号标注在自己的产品上,既彰示自己的权利,又警示他人不能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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