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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2:40:16
  • 摘要

    2、为了减少因相同或近似的在先商标而遭驳回,我们建议中国企业在日本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进行检索。如果检索未发现相同或近似的在先商标,中国企业应立即向日本特许厅提交申请,以免被他人抢了先机。

  • 2、为了减少因相同或近似的在先商标而遭驳回,我们建议中国企业在日本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进行检索。如果检索未发现相同或近似的在先商标,中国企业应立即向日本特许厅提交申请,以免被他人抢了先机。

    日本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图
  • 日本采用“尼斯分类”第11版的商品和服务描述,可以一表一类、一表多类申请。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商标、图形商标、三维标识、颜色组合等。

  • 商标权的取得基于申请在先的原则,但为了防止恶意注册商标,日本商标法在第2条中明确规定商标申请人必须是在与自己业务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将来计划使用商标的人。即在商标申请时,必须填写自己的业务范围。日本商标注册的主管机关是日本特许厅,日本特许厅接受一标多类的申请,日本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系列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防御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立体商标、气味商标和声响商标的注册申请。

  • (1)中国公司或个人在日本申请商标注册须知,仅由指定商品的普通名称用一般使用方法表示出来的标记所构成的商标,通常会被日本特许厅认为缺乏显著性。如果申请人不能证明这类商标经过使用已经足以为消费者区别,很难获准注册。

  • c.申请人的所属国与日本有互惠原则。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在向日本申请商标注册时,很少有因申请资格问题而被驳回的。

  • 2、商标查询:商标设计好以后,通过商标系统向日本商标局进行查询,可以降低整个申请注册的风险,建议客户选择日本商标查询服务;

  • 1、中国公司或个人在日本申请商标注册须知,仅由指定商品的普通名称用一般使用方法表示出来的标记所构成的商标,通常会被日本特许厅认为缺乏显著性。如果申请人不能证明这类商标经过使用已经足以为消费者区别,很难获准注册。

  • 1、日本商标法第四条一项八号——商标包含有他人肖像或姓氏、名称,或著名的雅号、艺名、笔名及这些著名的简称的不得注册(得到他人许可除外)

  • 由此可见,注册日本商标流程也是要遵守我国规定的商标注册的一些基本的程序的。首先需要将商标提交至日本的专利商标局,有关部门在受理了以后会对商标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但是审查材料的时间很有可能会长达2到4个月左右的,其实只要将日本商标需要的材料提交上去了,那么有关机构一定会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对商标注册进行公告的,而且日本商标的有效期规定的一般都是十年。

  • 目前,日本特许厅采用尼斯分类第11版的商品和服务描述,接受一表多类申请。日本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名称、图形、三维标识、颜色组合、标语、声音、全息图、动态图。

  • 向日本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之前,先对拟注册商标是否与日本在先注册/申请的商标存在近似或重复相同的情况,此项虽非强制性的要求,但却是商标注册流程中最重要的一环,进行商标查册工作有助于提高商标申请的通过率和成功率,申请人应对查册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

  • 公告的意思是,日本商标审查员觉得你的商标审查过关了,可以注册,但是必须要将结果公示出来,看看第三方或者其他人对这个商标有没有异议,所以会有一个公告期。

  • 商标注册时间,顺利的话10~12个月,商标有效期可以为5年或10年(日本的商标在申请时是可以选择保护期限的,分别为5年、10年,产生的官费也有不同,所以各位在申请时要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选择。)续展申请可以在期满前6个月提出,或者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不过需要缴纳额外的费用。

  • 日本现行商标法规主要是基于1959年4月13日颁布、2020年10月1日修订的《商标法》。日本特许厅统一负责管理'>管理商标事务,官方语言为日语。商标专用权需要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为了保护商标或进行续展,就必须依法登记注册。日本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但若是该国的驰名商标,也可以以“在先使用”主张商标权。

  • 2.日本领证之后别人才可以提起异议。异议成立即使颁发了注册证也没有用,日本商标局开具的【登記簿謄本】比起注册证更权威,信息也更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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