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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餐饮公司因“大牌档”不构成商标侵权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2:39:56
  • 摘要

    4月28日,在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第三法庭上,两家餐饮公司因“大牌档”一词归属诉诸法庭。原告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惠公司”)认为“大牌档”是其注册的商标,他人不得使用。被告为巢州大牌档饭店的门店和实际经营者,认为“大牌档”是通用语,不应被注册为商标,故使用“大牌档”不构成商标侵权。

  • 4月28日,在合肥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庭第三法庭上,两家餐饮公司因“大牌档”一词归属诉诸法庭。原告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惠公司”)认为“大牌档”是其注册的商标,他人不得使用。被告为巢州大牌档饭店的门店和实际经营者,认为“大牌档”是通用语,不应被注册为商标,故使用“大牌档”不构成商标侵权。

    两家餐饮公司因“大牌档”不构成商标侵权图
  • 巢州大牌档称,其没有侵犯“南京大牌檔”商标权的意图,原告所注册的“大牌檔”,自身就是行业通用词,本身不能注册为商标,就此证明“南京大牌檔”及“大牌档”即为弱保护商标。两家餐饮企业在餐饮种类、菜品特点上并无任何关联的联系。

  • 对于法院判决更名一事,高先锋表示,“合淝大牌档”不会更名。随后,他向记者出示了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关于第37101472号“淝大牌档”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大惠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对“淝大牌档”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认为,考虑到“大牌档”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等服务商显著性较弱,争议商标中“淝”部分显著性更强,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并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 被告代理人回应澎湃新闻称,“巢州大牌档”商标被驳回是因为第三方在先注册了“巢州”商标,与原告的商标没有关系。

  • 巢州大牌档认为,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其使用“巢州大牌档”企业字号受法律保护,答辩人在其店招、门头使用的“巢州大牌档”仅是企业字号,并未使用“南京大牌檔”或“大牌檔”作为字号与商标,与被答辩人的商标存在差异性。巢州大牌档饭店开业前是按照正规办证审批流程持证开业的。营业执照是通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名称检索后合法领取的。

  •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餐饮门店及其运营的线上平台使用“巢州大牌档”、“巢州大牌檔”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合称“被控侵权标识”)。

  • 在起诉书中,大惠公司指出“合淝大牌档”、“巢州大牌档”在其经营的餐馆门店的招牌、餐厅装潢、名片、宣传海报等多处大量使用了“大牌档”和“大牌檔”等被控侵权标识,侵犯了“南京大牌档”就涉案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合淝大牌档”“巢州大牌档”擅自注册并使用与原告涉案商标高度近似的个体工商户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原告代理人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南京大牌档”、“大牌档”是南京大惠企业的注册商标,本案被告通过其关联方申请注册的“巢州大牌档”等相关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后,仍持续使用,大惠依法维权提起本次诉讼。该代理人表示,本案目前仍在审理阶段,具体问题不便披露回应,以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 原告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认为,原告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有多枚“大牌档”、“大牌檔”、“南京大牌档”、“南京大牌檔”等商标,对所述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被告使用“巢州大牌档”、“巢州大牌檔”等被控侵权标识,构成对原告涉案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巢州大牌档认为,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今年4月份制定的《餐饮行业商标申请与使用指引(试行)》第四条明确“大排档”属于餐饮上的行业通用词,“南京”也是行政区划,没有第二含义。因此“南京大牌档”、“大牌档”不应该成为注册商标,即使成为注册商标,“大牌(排)档”在餐饮上属于通用名称,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原告无权禁止他人合理使用。

  • 被告巢州大牌档认为,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其使用“巢州大牌档”企业字号受法律保护,且“大牌檔”是行业通用词,本身不能注册为商标,故使用“大牌档”不构成商标侵权。

  • 大惠公司认为,其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有多个“大牌档”“大牌檔”“南京大牌档”“南京大牌檔”等商标,对所述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各被告使用“巢州大牌档”“巢州大牌檔”等被控侵权标识,构成对涉案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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