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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政知识产权总结:商标局在2018年11月15日前称之为国家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2:38:26
  • 摘要

    资政知识产权总结:商标局在2018年11月15日前称之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之后统一改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 资政知识产权总结:商标局在2018年11月15日前称之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之后统一改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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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凤凰牌自行车案中,注册商标图案中的凤凰有12根羽毛,而假冒注册商标图案中的凤凰有11根羽毛,此时能否认为是“基本无差别”?有学者认为可以从注册商标的结构要素实质相同来判断,即商标在实质上和图案的结构要素方面是否有所改变,本案中将12根羽毛变更为11根之后,两个图案的结构要素有所变化,不应认为二者基本相同。[17]

  • 如果我们对现行《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和2001'>2001年《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进行比较,会发现前者增加了“其他”二字。两字之差看似简单,实际上暗含了关于商标显著性和显著特征的概念的不同理解。前者实际上是将商标的显著性与标志的显著特征做同义处理,而后者则是严格区分了商标的显著性与标志的显著特征两个概念。

  • 同时,我们还需要注意的区别是,如果是《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1项、第2项所列的标志,即使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而获得商标权保护,《商标法》第59条第1款也专门明确了其他主体正当使用标志的权利保护限制规定。而对于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标志,除非因使用不当而导致显著性退化沦为通用名称的,应尊重相关公众对其来源识别功能的认识,维护其商标的有效地位,给予商标权以正当保护。

  • 第一,在2020年《刑事解释(三)》中第1条第6款的兜底规定:“与其他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从该表述中就可以推断出,一般公众应当作为判断基准。以一般公众为基准更符合常理和常识,也更能客观反映假冒商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准确地确定适当的刑事打击面。[11]

  • 众所周知,商标国际分类包含45大类,包括34大类商品和11大类服务,包含10000多种商品和服务,满足不同行业的需求。注册商标如果选择了某一类商品的保护,则只在该类中具有法律效力。“现购”商标必须通过商标管理局的审核,获得商标证书的R标准。由于商标注册的周期较长,很多不了解商标注册的人很容易买到还处于初审公告、公开异议、复审阶段的商标。新时代专利商标代理每个申请均需经过代理人互审以及审核员双重审核,保证案件质量。

  • 商品和服务项目共分为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申请注册时,应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确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任何人就注册已满三年的商标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对于注册已满三年的商标,受让人在受让商标之前对于被受让商标在年内的使用情况应进行较为充分的调查,以防被他人提起撤三申请。此外,还应明确被转让商标是否正处在诸如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等行政争议程序之中,防止转看,企业应该怎样进行查询呢?虽然都知道查询是注册之前必不可少一商标的,应按不同类别提出注册申请。

  • 自2022年11月1日起,商标代理机构办理驳回复审业务,原则上应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电子申请,不再提交纸质材料。(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 8、音响商标以音符编成的一组音乐或以某种特殊声音作为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即是音响商标。如美国一家唱片公司使用11个音符编成一组乐曲,把它灌制在他们所出售的录音带的开头,作为识别其商品的标志。这个公司为了保护其音响的专用权,防止他人使用、仿制而申请了注册。音响商标目前只在美国等少数国家得到承认,在中国尚不能注册为商标;

  • 从显著性的层次来看,《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志因本属于公共领域发挥特定功能的表达符号,具有严重的内在显著性缺陷,又关涉自由竞争秩序,因此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难度更大。而《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标志主要不关涉公共信息表达,因此其会更容易建立标志与商品之间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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