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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龙阁饭店经营包子,门前悬挂“天津狗不理包子”的牌匾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2:37:45
  • 摘要

    4.商标法领域的描述性词汇是指仅仅或者主要是直接描述、说明商品的属性或特点的词语------邓世华与大源口区黄陈包子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 4.商标法领域的描述性词汇是指仅仅或者主要是直接描述、说明商品的属性或特点的词语------邓世华与大源口区黄陈包子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天龙阁饭店经营包子,门前悬挂“天津狗不理包子”的牌匾图
  • 天龙阁饭店经营包子,门前悬挂“天津狗不理包子”的牌匾,其目的就是利用“天津狗不理”这一具有知名度的商标品牌,获取较大的经济利益。

  • 商标法领域的描述性词汇是指仅仅或者主要是直接描述、说明商品的属性或特点的词语------邓世华与大渡口区黄陈包子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 两被告制作并悬挂牌匾,是以在饭店销售狗不理包子为目的,不是以宣传“狗不理包子”的传人为目的,其未经天津狗不理饮食公司的许可,擅自制作并使用“天津狗不理牌”商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 三、山东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庆丰”标识的侵害北京庆丰包子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该案例中,针对突出使用字号构成商标侵权的认定,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相关字号的使用方式、商标注册时间、商标知名度、近似程度等。将字号与非显著性文字合并突出使用,客观上使得该字号起到了某种商业标识的作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庆丰餐饮公司与庆丰包子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即容易导致混淆,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 天龙阁饭店与高某协议合作建立以天津正宗“狗不理包子”为主的餐馆,并在该店门上方悬挂“天津狗不理包子”牌匾,系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 今天汇标网又给大家分享关于商标保护的有关内容了。说到天津的名小吃,那不得不提到狗不理包子。而在此前天津“狗不理”公司曾经历过一场商标保护案,具体就跟汇标网一起往下看吧!

  • 高某虽系狗不理包子创始人的后代,但其不享有“天津狗不理牌”商标的使用权,亦无权与天龙阁饭店签订有关“天津狗不理牌”商标使用的协议。

  • 一审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庆丰包子铺的诉讼请求。

  • 再审申请人北京庆丰包子铺(以下简称庆丰包子铺)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丰餐饮公司)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2014)鲁民三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民申字第20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庆丰包子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翔、刘艳峰律师,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徐庆丰、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明君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在“雷允上”商标行政案件中,帮助两家均曾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理清300年历史老字号“雷允上诵芬堂”的历史沿革和传承关系,合理划清品牌界限,充分保护了老字号的既定市场格局和品牌商誉;在“西四包子铺”不正当竞争案中,综合在案证据判定“西四包子铺”所形成的品牌商誉持续存在,维护了华天某公司对“西四包子铺”品牌享有的权益;在“一得阁”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依法加大对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力度,合理合法确定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和体现老字号品牌价值的赔偿数额,维护了老字号品牌商誉。(来源:北京知产法院)

  • 对此本院认为,庆丰餐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徐庆丰,其姓名中含有“庆丰”二字,徐庆丰享有合法的姓名权,当然可以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徐庆丰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或企业字号进行商业使用时,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徐庆丰曾在北京餐饮行业工作,应当知道庆丰包子铺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却仍在其网站、经营场所突出使用与庆丰包子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明显具有攀附庆丰包子铺注册商标知名度的恶意,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其行为不属于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的合理使用。因此,庆丰餐饮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对庆丰包子铺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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