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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耳机”,与异议人引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12:37:35
  • 摘要

    商标局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耳机”,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红米”“小米”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机;头戴式耳机”等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因此,依据商标法规定,对第48833848号“红蓝绿米”商标不予注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商标局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耳机”,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红米”“小米”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机;头戴式耳机”等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因此,依据商标法规定,对第48833848号“红蓝绿米”商标不予注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商标局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耳机”,与异议人引图
  • 文书详情显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北京酒国演义酒业有限公司申请的“红蓝绿米”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耳机”,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红米”“小米”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机;头戴式耳机”等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因此,依据商标法规定,对第48833848号“红蓝绿米”商标不予注册。

  • 记忆里的黑白电视机,“北京牌”电视机,是属于已经使用地名的商标,所以允许其继续有效使用,这样才能有利于对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 儿时记忆里的黑白电视机,“北京牌”电视机,是属于已经使用地名的商标,所以允许其继续有效使用,这样才能有利于对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 为了测试这台电视机的技术参数和验证实际使用效果,孙振武、李绍棠和刘向阳三位同志用箩筐挑着这台宝贝到武汉。经武汉电视台的技术人员实际调试和使用,完全符合技术指标和使用要求。回到韶山后,经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通过商标注册为“韶峰”。

  • TCL公司发现科美电器未经授权,在其开设的门店中实际销售贴附了与TCL公司知名“TCL”品牌高度近似的电视机商品,遂委托永州汉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为进行公证证据保全,并向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科美电器侵犯了其第41909'>190928号“TCL王牌”商标专用权,递交了侵权行为公证书等证据,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科美电器销售与TCL公司注册商标“TCL王牌”近似标识的电视机商品,构成商标侵权。

  • 公开报道显示,熊猫电子始创于1936年,其商标则诞生于1956年,是我国电子行业第一个“中国驰名商标”,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熊猫牌电视机曾家喻户晓。产业经济观察家梁振鹏此前接受《中国经营报》采访时表示,中电熊猫曾经辉煌,也仅限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也就是20年前就已经开始衰落了。

  • 例外情况主要包括:一是地名具有除行政区划外的其他含义,且其他含义更易于被一般公众所接受和熟知,如“凤凰”除了具有行政区划地名的含义外,还有“传说中的百鸟之王”的含义,且公众更熟知第二层含义;二是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三是已经注册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如“北京牌”电视机。

  • 湖南电视机厂(前身为韶山电视机厂),是我国最早生产彩色、黑白电视机的专业定点厂之一,注册商标为“韶峰”牌。国家大型二级企业,该厂有自营进出口权。工厂职工1500余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360余人。

  • 3、多数国家商标法规定:地理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例如中国有名的“中华”香烟、牙膏,“上海”电视机、花露水,“青岛”、“北京”啤酒等,虽然很早就在中国注册了,但在国外这样的商标是不能被注册的,因为地理名称在很多国家不能将其注册为商标使用。

  • 注册商标时,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每个类别有注释,并将商品或服务项目分为不同群组,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不能填写注释部分和群组名,如2907奶及乳制品,4301提供餐饮,住宿服务。一般说来,一个商品在商品分类表中有正规名称时,应使用分类表中的规范名称。某些人们日常生活中约定俗成的商品称谓,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是不允许使用的。如家用电器,因为它包括的范围过大,涉及商品分类表中至少五个类别的商品。例如第七类的洗衣机、家用电动碾磨机;第八类的电动刮胡刀;第九类的电视机;第十类的电动按摩器;第十一类的电冰箱、电热水器等。诸如此类的情况还有塑料制品、皮制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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